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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经批准严禁缓缴社保费
时间:2013-03-26 15-35-21

近日,河北省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意见》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项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据实核定,严禁协议缴纳、违规减免、违规加收利息及滞纳金。用人单位要建立档案,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信息,保管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要组织人员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基数审核和记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严禁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滞纳金和利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要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征收行为,定期检查减收、缓收、免收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压票、社会保险基金入库等情况,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药品、鉴定、康复、基金投资运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骗取或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过度医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要监督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的享受待遇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资格及社会保险金,丧失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或资格后继续冒领、享受等行为。发现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冒用他人证件、隐瞒事实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靳彦丽  程春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