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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低收入群体待遇水平五年翻一番
时间:2013-03-26 15-35-21

沈邦林原是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何家铁矿的一名工人。2006年一场井下作业中的罐压事故,让这个壮实的农村汉子成了腰椎压缩性骨折和双下肢截瘫的伤残二级、大部分依赖护理的工伤职工。伤残后的头两年,沈邦林按当时的规定每月可领取伤残津贴510元,生活护理费441.7元。5年过去了,在经历了5次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后的今年10月,沈邦林每月的伤残津贴标准已达到1520元,生活护理费为1078.7元。作为伤残个体的沈邦林或许并不知道,在他切身感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显著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的同时,辽宁省以 “统一调整、保底均衡”为特征的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办法,也为全省其他与之有着同样遭遇的工伤职工带去些许安慰。同时,此办法也得到国家人社部的充分肯定,并得以在全国范围推广。

工伤保险待遇,其核心内容除沈邦林所享受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外,还有1项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称 “三项待遇”。

2008年以前,辽宁省各市调整“三项待遇”的步骤和方法各不相同,待遇水平差别过大。以一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为例,当年一级伤残津贴标准最高的市为1490元/月,最低的市仅为484元/月;一级护理费标准最高的为1001元/月,最低的只有467元/月。而当时最令人担心的状况是,标准高的市不断以原有基数为参照逐年调整,标准低的市则出现几年不调整或以原基数为参照调整,使同等伤残、不同地区的工伤、工亡职工保险待遇水平差距越拉越大。 “待遇水平的 ‘凹兜’越深,社会矛盾就越大,上访量也随之增加。”辽宁省人社厅一位负责人在谈到这个状况时如是说。

必须建立适时调整机制,统一全省待遇调整水平。2008年,辽宁省人社厅决定借鉴养老金调整模式,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职职工增资情况以及养老保险调待水平、周期等因素,确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频度和幅度。待遇调整也由各市各自为政,全部上收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方法和步骤对工伤保险 “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省人社厅的这位负责人说:我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实行统一方法和步骤,建立起工伤保险最低保障制度,把调整的重心不断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尽可能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缩小工伤低收入群体与整个工伤群体间的待遇差距,保障工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目前,一个科学、合理的企业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日臻完善。在辽宁省人社厅刚刚发布的 《2012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中记者看到,全省调整后的一级伤残津贴、护理费和遗属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分别提高至每月1600元、1250元和700元。这意味着,经过5年5次调整,全省工伤低收入群体的待遇水平翻了一番多,各市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也实现了均衡发展。全省近4万名工伤职工得到惠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