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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失业保险省内转迁新规
时间:2013-03-26 15-35-21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转迁业务管理,近日,安徽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安徽省境内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定于101日实行。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需携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用人单位成建制省内转移以及职工在职期间流动,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杨苏   许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