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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时间:2013-03-26 15-35-21

为建立健全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促进职业康复的开展,日前,山东省制定出台了 《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从5个方面对工伤康复工作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原则、康复对象确认和康复期、康复待遇、工伤康复机构的评估和管理及相关责任等。

《办法》指出,工伤康复工作要坚持 “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把康复作为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前置程序。明确康复对象的范围包括: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伤残程度较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该《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王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