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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全国工商联下发通知要求 着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时间:2013-03-26 15-35-21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进一步促进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日前,人社部、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着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意见》要求,按照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大中型企业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小型微型民营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在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形成企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全覆盖,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促进劳资双方沟通协商的作用,采取召开劳资恳谈会、劳资协商会,以及设立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听取职工意见,及时了解掌握并认真研究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大力开展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委托调解等工作,提高企业、商会(协会)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和集体性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制度,合力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领域。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不健全,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劳动争议仍易发、多发。

》》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