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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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己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资质,古某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其实际使用的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运营,运输公司只收取挂靠费,一切盈亏均由古某自负。协议中还约定,古某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与运输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之后,古某聘用李某驾车。李某在运输途中因车祸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亲属向运输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运输公司以其已经通过协议申明免责为由拒绝。李某的亲属想知道,运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
运输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挂靠经营”,指的是一个单位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其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本案中,古某与运输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实际使用的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运营,运输公司只是收取挂靠费,一切盈亏、风险均由古某自负,彼此之间明显属于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中,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使签订了所谓的相关免责协议也不例外。李某作为古某聘用的人员,在运输途中因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运输公司不能拿协议中的免责申明说事,应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