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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5-01-07 09-59-06

本报讯 (记者 姚闻) 为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 人社部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 (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

  征求意见稿共24条。 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人员,适用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 企业出现法定可以裁员情形, 可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 采取转岗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 调整工资、 轮流上岗等措施, 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对采取措施不裁员、 少裁员, 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裁员应当提前30日说明情况、 提出裁员初步方案并听取意见、 确定裁员方案并公布、 向人社部门报告、 实施裁员并给予经济补偿等要求,以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 企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 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报告人社部门。

  为加强对职工的权益保护, 征求意见稿规定, 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并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 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禁止裁员的范围, 包括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社部网站提出意见, 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lifachu@mohrss.gov.cn。 此外,公众还可通过邮寄信件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人社部法规司,邮编:1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