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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确定 65 家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单位
时间:2015-04-02 09-09-24

    近日, 辽宁省人社厅选取65家示范单位, 涵盖企事业单位、乡镇 (街道)、 商会、 协会等, 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 充分发挥示范单位作为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第一道防线” 的作用。

  各示范单位将依托工会组织或人力资源部门、 党群机构, 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推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乡镇 (街道) 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商会、 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负责人由商会、 协会会长担任。 示范单位将加强预防工作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把严格管理、 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结合起来, 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 积极参与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辽宁省人社厅要求, 各示范单位要认真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 完善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调解登记、 督促履行、 工作考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报告等制度, 创新调解争议纠纷受理方式、 调解方法和技巧,建立专业化调解服务品牌。

  这些单位还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结合工作情况, 配备专兼职调解员, 支持其参加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调解员培训, 并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 做到持证调解; 建立调解员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稳定和发展调解员队伍。

  各地人社部门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督导, 明确示范工作阶段性目标,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出台量化考核验收标准, 对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协商解决机制建设、 工作保障措施等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