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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最低工资标准达 2020 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到18元
时间:2015-04-01 09-13-01

    从4月1日起, 上海市调整多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其中, 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到20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到18元。 这是上海第22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在解释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时指出,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这些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中班、 夜班、 高温、 低温、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 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同时, 上海市青年职业见习学员、 协保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 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从1456元/月提高到1616元/月;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均从910元/月提高到1010元/月。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 上海市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 第1个月到第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三档标准, 每档增加190元, 分别提高到1255元/月、 1310元/月、 1360元/月; 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为第1个月到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并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作为托底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上海市调整了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其中, 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 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医疗保险方面, 上海市把2015年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同时, 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和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