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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部令 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时间:2015-01-06 10-38-43

本报讯 (记者 姚闻)近日,人社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 修改后的 《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该 《规定》 较以前有部分内容的修改, 颇引人关注。 第六十三条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 修改为: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 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删除了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 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由于我国已经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 失业登记人员范围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失业登记情形两条条款,均删除了这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