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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按伤残等级分别提高
时间:2014-12-08 10-12-03

    近日,宁夏人社厅、财政厅印发通知,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新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包括, 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所供养亲属。 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一级到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 270元、 240元、210元。

  宁夏规定,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被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 五级、 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 150元。 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根据规定, 全区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