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闻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新闻
扶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 广西出台社保费“五缓四降”新政
时间:2014-11-26 14-15-11
本报讯 日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5项社会保险费,并阶段性降低4项社会保险费费率。

  根据 《通知》, 广西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 缓缴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广西还将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 阶段性降低失业、 工伤、医疗、 生育4项社会保险费费率。《通知》 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 (含12个月) 的地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降低50%;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费率最多可降低15%, 生育保险费费率最多可降低30%, 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对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降低20%。

  “五缓四降” 政策执行时间为一年, 即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据广西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不会影响相关企业职工的社保待遇。 (戚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