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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入罪法律跟你较真章
时间:2014-11-20 16-03-15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这无疑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进一步威慑。近两年来,我市公安、人社等多个部门联合行动,有效侦破了许多欠薪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临近年终,农民工讨薪的话题,再次掀起层层涟漪。记者走进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专门针对欠薪入罪新规实施以来农民工讨薪那些事,进行了深入采访。希望通过典型案例、政策解读等,来看看执法部门打击无故欠薪行为的拳头到底有多硬;也以此给广大劳动者提个醒儿:与黑心老板过招,一定要倚好法律法规这座大靠山;更在此给广大用人单位敲警钟,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面前,法律法规跟你较真章!


重拳出击:

今年已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82件

    今年以来,我市人社、公安两局共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82件,涉案工资额1.183亿元。全市人社部门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2件,现已全部破获,共抓捕犯罪嫌疑人7人,已全部刑事拘留,其中1人最终获刑2年。


天罗地网:

让欠薪“老赖”藏不住、逃不掉

    如果把执法部门和欠薪者之间的关系作个比喻的话,猫鼠过招可以说再贴切不过了。在这场斗争和博弈当中,狡猾的老鼠故弄玄虚、频耍伎俩,让人感觉很是高深莫测。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疏而不漏的法网和精明强干的执法人员面前,老鼠最终还是难逃其咎。


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23日,郑某等35名农民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大连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14.5万元工资。原来,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该公司承揽了甘井子区亿达春田小区部分别墅楼的外墙保温工程。该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了自然人王某。包工头王某在工程结束得到部分工程款后却再未露面,既没完成工程结算,也不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月17日,市人社局分别对公司和王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公示,但王某逾期拒不整改。

    2014年7月30日下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查处大队4名公安干警历经周折,终将卷款隐匿,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长达半年之久的包工头王某从黑龙江省肇州县抓捕归案。这是我市首例实施异地抓捕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也是欠薪入罪后我市公安和人社两部门联手严厉打击欠薪隐匿恶意行为的最典型案例。


相关司法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解释,及辽高法〔2013〕59号《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王某的行为已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准,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据此将本案移送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典型案例

    2014年2月27日,郑某等16名农民工到旅顺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包工头都某在得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拖欠2013年3月至5月在水师营街道火石岭村盖大棚时的工资10万元。经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包工头都某已从甲方领取承包款46.1万元现金和一台价值17万元的帕萨特轿车。后经监察大队协调,都某于3月19日、5月14日两次写下承诺书,承诺支付欠薪,但均未履约。后查明,都某已将工程款挪用,并购买了一套170余平方米的商品住宅。鉴于都某在得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没有依照有关政策法规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故意挪作他用;屡次爽约并隐匿,其行为已构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旅顺口区人社局于8月5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都某已被刑拘。


相关司法解释

    据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孙永刚支队长介绍,欠薪入罪以后,包工头挪用工程款是一种最常见的欠薪类型。对其的惩处手段,他给出了这样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执法部门在处理欠薪案件时,不仅会和携款隐匿、挪用工程款的小包工头斗法,甚至还要和金蝉脱壳的外籍老板一较高低。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12日,和承制鞋400余名工人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和承制鞋,称其拖欠工资3068583元,欠缴社会保险费515323.38元。经调查,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法在6月17日向和承制鞋下达整改指令书,令其限期整改。7月7日,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法向和承制鞋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并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和承制鞋的财产实行诉前财产保全。7月8日,沙区法院下达裁定书,并于当日对和承制鞋的财产进行查封。经多方协调,和承制鞋的财产由长川制靴(大连)有限公司出资340万元购买,资金全额打入银行三方监管账户。8月18日上午,由市信访局牵头,协调公安局、人社局、法院、红旗街道、企业各方,到和承制鞋现场办理财产解封和交接。9月4日,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和承制鞋补发所欠员工工资,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至此,这场集体讨薪的案件总算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外籍老板虽然金蝉脱壳,但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旧得以声张和维护。


火眼金睛:利用“讨薪”谋利也要被追责

    今年,农民工投诉企业拖欠工资已呈常态化趋势,前10个月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欠薪案件1620件,同比增加6%,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仍占90%以上。此外,制鞋、服装、水产品加工等行业也成为欠薪高发行业。值得一提的是,劳动监察部门在对日常处理案件的分析统计中发现:近年来,一种“讨薪人就是欠薪人”的怪现象开始增多。


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17日,某包工头组织30多名农民工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讨薪滞留超过24小时,要求大连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160万余元。经治安支队两位民警调查,某建筑公司已按进度给包工头拨付了工程款,但包工头得到工程款后没有履行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经过监察人员和公安干警的抽丝剥茧终于弄清事实真相,包工头也认识到自身行为已涉嫌犯罪,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应该由他发放,最终自筹资金于1月16日向农民工发放了工资。公安机关鉴于该包工头身体健康情况不佳等方面原因,对其给予了严厉的训诫,告知其被拖欠的工程款应由其他渠道解决。


相关提醒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希望以此案例提醒社会各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是用来保护最广大、最基层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投机取巧,将无辜劳动者作为为自己谋利的工具,都要依法受到惩处。如果欠薪者本身竟是组织讨薪者,最终也要将欠给劳动者的薪资如数奉还,情节严重者,还要以违反治安罪拘留甚至判刑。


    包工头携款逃之夭夭,辛苦了一年挣来的血汗钱不知找谁要,拿不到工钱又没脸回家……放眼全国,每到年终岁尾,有关黑心老板恶意欠薪的新闻层出不穷。

    我出工,你出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什么变成了一大难?究其症结,人们可能会列举出很多原因,诸如农民工的用工体系不规范、不健全;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下行压力严重的经济环境也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大诱因。然而,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是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力度不够大,从而助长了黑心老板的嚣张气焰。

    民间有这么一句俗语,要想让谁记住教训,就一定要打疼他。对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克扣劳动者合法所得的不法用工者,同样要伸硬拳,出狠招。最高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这无疑是对恶意欠薪行为的一记颇有威慑力的拳头。

    如果说,“欠薪入罪”法条的确立,郑重而严肃地告诉所有用工单位及个人,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已经从单纯地依靠行政手段,上升到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那么,在市人社局和公安局两部门联手打击下,果断处理的那些真实而鲜活的案例,则更加掷地有声地证明着:农民工的辛苦钱根本欠不得,否则,就要戴上手铐进牢狱!

    时代在前进,法律在健全。打击恶意拖欠工资这个拳头不但要有后劲,还要更加完善。首先,要加大普法宣传,让社会各界都明晓其中的利害关系。其次,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