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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绝协商工资该不该罚?
时间:2014-11-11 16-46-42

企业拒绝协商工资该不该罚?

今报柳州讯(记者刘志杰)昨日,自治区人大内司委到柳州开展《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邀请柳州市法制办、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以及企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等进行座谈。《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广西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广大职工与企业的切身利益,一些热点问题也成了大家讨论的焦点。

个体经济组织也该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在昨天的座谈会上,柳州市法制办、人社局、总工会等针对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各自的建议。按照目前《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个体经济组织等还未纳入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柳州市人社局负责人提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因为《劳动合同法》已经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都列入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一系列的具体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都应该遵守。

柳州市总工会负责人提出,实践中,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用工所占比例快速增长,其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签订质量低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从业人员劳动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更需要集体合同制度进行规范和调整。

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该不该罚?

昨天座谈会上的另一个焦点是,企业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相关部门该不该对其进行处罚。

柳州市人社局提出的建议是,《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应该只是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至于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和奖惩是管理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文件形式提出一些激励或奖惩的工作方案,而不宜在法规中规定。

柳州市法制办也提出,鉴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签订集体合同未作强制性规定,所以对企业不同意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宜设置处罚条款。


柳州市总工会、工商联及企业代表、法律界人士表达了不同的意见。柳州市总工会负责人提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如不具有刚性约束力,缺乏法律责任,企业逃避集体协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是当前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困难的重要原因。在《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中,应该明确其法律责任和奖罚明细,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等,相关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还可将其列入不良信用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等。

自治区人大调研组表示,将柳州各部门的建议收集,提交到自治区人大讨论,进一步完善《广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作者: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