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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很重要
时间:2014-11-04 10-42-28

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往往由于争议双方证据的缺乏而陷入处理僵局。此时, 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就尤为重要了。 如何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保证仲裁结果公平合理,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期的案例有助于引发思考。

  □朱家荣

  案情简介:

  安徽省当涂县的3名劳动者朱某、 汤某、 徐某, 分别于1996年之前进入某公路局道班工作,2014年5月11日被清退回家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该公路局给付3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时, 争议双方对3人日工资70元的标准均无异议, 但是3人称每月均为满勤工作, 月平均工资应为2100元, 工资每月签字领取, 工资表由单位保管。 单位则否认这一月工资标准。 仲裁委要求单位提交3人最近一年的考勤表、 工资表进行补充质证,单位没有提交。

  最后, 仲裁委运用自由裁量权, 对朱某等3人工资按每月1800元标准计算, 以此为标准裁决该公路局给付3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焦点争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7条规定,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现行当涂县最低工资为860元/月,显然不适用本案。

  于是, 在双方均无有效证据又无法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 如何确定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 成为一个难题。 在这种情形下, 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就尤为重要了。

  在对本案讨论时, 仲裁庭内部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应采信3人主张的月工资标准, 以满勤30天计算为2100元, 以此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原劳动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月工作日应为20.83天, 因此以月工资1458.10元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为宜;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综合全案调查、 审理情况, 确定3人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 以此计算经济补偿金。

  观点分析:

  最后, 仲裁员采用了第三种观点, 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了1800元的月工资标准。

  就本案来看, 第一种观点对用人单位有失偏颇。 3位劳动者均属于野外作业, 天不可能总是晴的, 节假日也是要休息的……因此, 劳动者每天都出勤不符合客观事实。 虽然用人单位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尊重事实, 不应机械地执行上述规定,一裁了之。

  第二种观点对劳动者显失公平。 争议双方虽然对劳动者日工资不持异议, 但由于用人单位不能举证, 劳动者实际月工作日无法确认。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由于岗位的特殊, 也不能排除劳动者有短期内持续不间断工作的可能。 按月工作20.83天来计算劳动者工作日, 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第三种观点则体现了仲裁员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综合全案审理情况, 合理确认劳动者月工资水平。

  法律法规是严肃的, 也是严谨的, 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 仲裁办案过程中涉及自由裁量的情况会时有发生。 自由裁量权目前找不到一个严谨的定义,笔者认为, 就是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 仲裁员裁决案件时在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合理的自由判断。本案中双方对日工资标准不持异议, 但考勤、 月工资标准没有准确数据, 那么具体确定多少, 仲裁员是可以依据具体案情在1458.10元以上、2100元以下自由裁量的,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公平、 合理为原则, 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大胆使用自由裁量权, 才能起到最好的案件处理效果。

  (作者单位:安徽省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