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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骗取社保基金将被追责
时间:2014-07-21 13-47-24
[导读]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解释出台,我市将严厉打击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的诈骗违法行为,今后,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将被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记者从西宁市社保局获悉,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解释出台,西宁市将严厉打击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的诈骗违法行为,今后,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将被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近年来,一些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也存在。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健康运行,西宁市将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将被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相关责任人会被移送至司法机关。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万元以上,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西宁市将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建立健全打击社保欺诈的长效机制。同时该负责人也希望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