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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强调仲裁监督
时间:2013-03-26 15-35-21

(记者 任社宣)近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

《组织规则》较之以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关组织方面的规定,有四个特点:一是整合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扩大了代表组成范围,从而加强了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加强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办案的领导力量。仲裁委员会统一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是强化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作用。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等日常工作。此项规定对充实仲裁机构办案力量,及时有效地应对激增的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三是规范了对仲裁员的管理。对仲裁员的选拔、聘任、管理等进行了系统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仲裁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聘任和上岗前培训。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四是强调了仲裁监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细化了仲裁监督的有关规定,包括仲裁委员会监督仲裁活动的具体环节、方式,仲裁员的行为限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此项规定对仲裁员公平、公正处理争议案件,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组织规则》作为专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部门规章,出台的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组织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和细化仲裁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争议处理效能。2007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量保持高位态势,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仲裁员配备、仲裁员聘任及管理,加强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资源。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整合后的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运作与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仲裁资源,方便当事人。

来源:人事报 20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