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外办(外事侨务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来华就业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进行审批,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聘用外籍高校毕业生来粤工作的月薪,按照人社部发〔2017〕3号文关于外籍高校毕业生“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规定以及省统计部门每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执行。人社部发〔2017〕3号文规定对“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实行配额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本地配额需求数量,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

各地要认真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用人单位聘请外籍高校毕业生的监督、指导,确保外籍高校毕业生在粤就业工作稳妥实施。各高校要做好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联系人:何亮,电话:020-83137865。

 

人社部 外交部 教育部关于允许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