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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好制度还需执行到位
时间:2014-09-30 14-11-41

带薪休假:好制度还需执行到位

  □本报记者 李小彤

    近日,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在实践中到底面临哪些难题? 如何看待带薪休假制度的一些关键标准? 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给劳动者带来维权的依据, 但要真正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还需要务实与到位的执法、各政府部门与用人单位的配合。

  近日,国务院公布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指出要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该 《意见》强调,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意见》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意见》 要求, 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

  关于带薪休假, 在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的意义和作用,长期以来都是热门话题。 此次《意见》 的出台, 又一次把这个话题引入人们的视野。

    带薪休假制度逐步完备但落实不佳

  我国职工休假制度可以追溯到 《劳动法》 的颁布。 1994年《劳动法》 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使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2008年9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今年1月,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明确表示, 将推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从上述法规出台的进程来看, 我国带薪休假制度逐步细化和完善, 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但是近年来的调查却表明, 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 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实施情况相差很大。 中国人力资源网曾就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状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 数据显示, 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实施状况差异很大:75%以上的外企和政府机关实施了带薪年休假并提供了员工带薪休假的福利, 实施情况较好;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分别占到了整体比例的65.6%和56.7%; 而民营企业仅有35%提供带薪年休假, 情况最不乐观。

  第二, 职工对带薪休假的理解各有不同。2012年10月, 《中国青年报》 下属的社会调查中心曾经对4325人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45.9%的调查对象反对用带薪休假代替统一休假, 认为 “与实际脱节”;55.8%的人则明确表示,与其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带薪休假抱有期待, 不如增加集中的休假时间。50.4%的受访对象明确表示所在单位从不实行带薪休假;78.1%的人认为, 企业和员工双方不对等, 员工没有话语权, 导致难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善法为何执行难

  为什么带薪休假在实际执行落实过程中产生这些问题?

  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胡萌认为,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的, 尽管近几年讨论我国人口红利即将消失的论调不绝于耳,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劳动力丰富的优势依然存在。 许多企业员工面临着激烈的岗位竞争,不敢争取自己的休假权利, 担心失去岗位。 二是企业也有短视行为, 没有深刻理解带薪休假制度的意义。 就企业而言, 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必然造成岗位空缺, 而填补空缺就需要增加人工成本, 所以不少企业对推行 “带薪休假” 的态度冷淡, 往往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想方设法逃避。三是惩罚措施不够严厉。 法律对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没有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 仅仅只是在《劳动法》 中规定了 “三倍支付报酬”、 “加付赔偿金”、 “限期改正” 的民事责任和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仅依靠这两种责任来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远远不够的。

    落实中工资底线不能丢

  关于如何进一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建议有很多。 有人建议加强立法, 制定细则; 有人建议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 有人建议加大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力度;有人建议培育企业的带薪休假观念; 有人建议加强工会组织对带薪休假的社会监督, 还有人建议完善探亲假制度。 对于最后一种建议, 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巧燕表示不能赞同。 她说: “探亲假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是没有带薪休假时代的休假制度, 并且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才可以享受, 是不能跟带薪休假混为一谈的。 在有了带薪休假后, 应该逐渐取消探亲假制度。” 此次出台的 《意见》, 除了强化执法之外, 还对教育机构配合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了具体意见, 可谓是一种新的方向。

  谈到带薪休假势必涉及工资支付问题, 这是雇主与职工共同关心的焦点问题。 因为这涉及雇主的生产成本, 职工则担心休假期间会不会影响工资所得, 也因此成为劳资双方对带薪年休假有顾虑的原因之一。 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胡玉浪介绍说, 国际劳工组织 《工资照付年休假公约》 第7条第1项规定,带薪休假的劳工, 在该带薪休假期间至少应领取通常或平均工资。这里明确了带薪休假期间雇主的工资支付标准。 在实践中,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资支付标准并不一致。 一是按原领工资标准计算,一是按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从我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2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11条的规定看, 实际上也是采用平均工资计算法。

  由此来看, 我国的带薪休假工资标准既考虑了雇主的成本,又考虑了劳动者的生活保障, 是与国际接轨的, 也是劳资双方都应服从的标准, 更应是带薪年休假落实中必须坚持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