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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欠薪“新计” 劳动者应掌握更多的维权方法
时间:2014-05-05 15-45-14

识破欠薪“新计”  劳动价值捍卫战

面对新型欠薪方式,劳动者应掌握更多的维权方法。资料图片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过去三年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发现,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情况非常普遍,并且出现了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的欠薪形式。这要求劳动者除了炼就一双“火眼金睛”及时识别之外,还要掌握更独到的维权方法。

  随着多年治理欠薪工作的推进,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渐提高,明目张胆的欠薪行为有所收敛。然而,北京一中院的调研显示,不良用工企业“开发”出了隐藏性、欺骗性更强的欠薪“新计”,应该引起劳动者和劳动主管部门重视。

  欠薪“新计”之分割发薪

  李某在2010年入职某职业培训学校,担任教授汉语的教师。该校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约定李某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在绩效工资一栏处空白,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每月有授课的课时费及2000元的教师奖励基金,并以现金形式发放。该校告知李某这样做可以少缴税费,李某也自认为现金工资的发放可以让其在不同程度上少交税款,于是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

  此后,李某每月都有课时费,但要等到下下个月的月初才能领取,并且从未领到过教师奖励基金。

  后来,李某等人与学校发生劳动纠纷,案件经过仲裁裁决、法院诉讼。虽然最终法院判决培训学校将拖欠李某等人的课时费给付教师,但培训学校承诺的教师奖励基金因为从未发放过,李某等人在诉讼中缺少证据,他们要求培训学校支付教师奖励基金的主张,最终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一中院的调查报告指出,目前企业工资发放的普遍状况是,用人单位将员工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上降低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更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为了避税,将劳动者的工资分割为若干部分,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工资收入,无法证实自己的实际工资数额,可能要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欠薪“新计”之择低计算

  不良用工单位在工资结构上动的歪心思还包括仅用基本工资作为基础计算加班费。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少付加班工资的目的,在计算加班费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有些企业将这种计算方法写入劳动合同。有的企业甚至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再以此计算加班工资。

  “这种计算方法实质上降低了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加班费,并且是对税收制度的规避。”王磊说。

  欠薪“新计”之补贴充数

  北京市昌平区私营鞋厂职工纪某,在2013年3月15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鞋厂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区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发现,该鞋厂在2012年春节前昼夜赶活。鞋厂给纪某等工人每月发放的1400元工资中,包含了餐费补助每月160元和加班费,实领工资不足1000元,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终,仲裁委裁决鞋厂按照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补足纪某的工资6000余元。

  据介绍,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是“净收入”,其中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些企业为了少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把应当给劳动者发放的津贴、补贴计算到应该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中,其实质是降低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欠薪“新计”之无视约定

  黄某于2009年入职某芯片公司,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框架协议书,约定黄某每工作满一年可得10万股的股票期权,4年合同期满后可得共40万股的股票期权。如果黄某任职期满,不想保留股权,则公司按每股1美元价格回购该部分股票期权。

  2012年6月21日,芯片公司与黄某的劳动合同解除。黄某与该芯片公司商量股权回购事宜,公司置之不理。黄某无奈之下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芯光公司支付其3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回购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黄某与芯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关于回购股票期权的框架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当属有效。依据框架协议书的约定,黄某应得股票期权,该期权虽非现金形式,但亦属黄某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现黄某工作已满三年,芯片公司应依约定向黄某支付30万美元股票期权回购款。

  据介绍,期权的奖励办法是企事业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的完成情况拟定的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其性质相当于年终奖或者项目奖金,是劳动者合法收入的一部分。

  欠薪,还是欠薪

  张某于2010年入职北京市某进出口纺织品公司,担任会计。从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开始减产并裁员。张某虽未被裁员,但一直无法按时、按数领到工资。

  再后来,公司每月仅给员工发少量工资,外加几件毛衣。时间一长,员工们全都撑不住了。张某等几名员工提起了仲裁、诉讼,要求纺织品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付薪义务。纺织品公司则一直抗辩主张,已经用公司的产品折抵了张某等人的工资,所以并不存在欠薪情况。

  案件经过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认定,纺织品公司用产品折抵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欠付劳动者薪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纺织品公司应向张某补足欠付的工资。此外,由于纺织品公司的欠薪行为,经过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纺织品公司还向张某支付了未付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和张某有一样讨薪遭遇的,还有众多的劳动者。我国自2003年底掀起了清理欠薪风暴,到现在已经是10年治欠薪。在这10年间,据不完全统计,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5个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先后下发了9个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等多个法律中也含有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问题的相应措施。

  那么,经历多年治理,现状如何呢?从北京一中院对劳动争议纠纷的调研来看,尽管拖欠工资问题总体上得到遏制,但是即便在经济较为发达、管理相对规范的北京,拖欠工资高发、多发的态势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在80%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诉求包括索要拖欠的工资。2013年北京一中院审结欠薪案件745件,2012年审结728件,2011年审结885件,欠薪类案件占该院每年结案总量的25%左右。

  调研还显示,欠薪情形普遍存在各种行业之中,在个别领域更加集中。北京一中院民六庭法官王磊说:“无论是个人合伙企业,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甚至于大中型国企,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首先采用的处理方法就是不支付劳动者薪酬,这种处理方法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这种情形在非公有制小型私企中更是容易突发。”

  农民工是欠薪类案件最大的受害群体。以2011年为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占全部欠薪案件的75%以上。此外,该类纠纷群发性特征明显。以劳务合同纠纷为例,北京一中院2013年审结166件,2012年审结141件,2011年审结430件,涉众型纠纷所占比例达到60%以上。(报记者 赵 刚)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