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综合
关于印发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扬琴演奏员) 2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琵琶演奏员) 3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钢琴演奏员) 4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打击乐演奏员) 5 2-10-05-08 艺术化妆师 6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古籍馆员) 7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图书资料馆员) 8 2-12-06-01 图书资料业务人员(文献修复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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