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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4〕8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审计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物价局,省广电集团公司:
    《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场攻坚战,力争在2004年年底基本完成,是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实现区域乃至全省同网同价创造条件,也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包括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市、县政府、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国家电力体制输配分开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实现省政府关于全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下称企业)在2004年年底基本实现由省广电集团公司直管的总体要求,必须于2004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供电企业人员效率低下、人员严重超编问题,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根据现行供电企业定员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劳动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三)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四)省府办公厅粤办会函〔2003〕121号、〔2004〕39号;
    (五)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4〕第35期;
    二、分流原则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原则。将企业所办的社会服务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地方管理。
    (二)厂网分开、主辅分离原则。原由企业兴办或管理的地方电厂(含水电站)与企业脱钩,人随资产走。同时,按《公司法》要求,规范企业原兴办的集体企业和全民多经企业管理,明晰产权关系,资产、人员与供电企业脱钩。
    (三)依法规范操作、确保稳定原则。分流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地方政府和省广电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积极稳妥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分流方案
    (一)省广电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2003年底设备台帐,按照现行供电企业定员标准核定各企业劳动定员,并按定员接收各企业现在册职工。
    (二)对于现在册职工超编的企业,按如下办法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组织企业现在册职工开展竞争上岗,未上岗的职工(富余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置富余职工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5年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照当地新增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标准计算。
    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110%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2)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不参加本次竞争上岗,继续履行原离岗退养协议。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第(1)点意见执行),原与企业签订的离岗退养协议同时解除。
    2.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从事高空作业、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执行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距提前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经双方协商一致,职工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可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并经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的工资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4.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的职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并经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5.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职工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前的连续工龄计入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7.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规定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托管档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凭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及减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分流职工可由各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推荐就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岗位和社保补贴的经费,按规定在当地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的“两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实际支出,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从省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用,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广电集团公司按省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测算后,全省统一标准,列入改革总费用。
    8.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9.未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测算应补的失业保险金,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列入改革总费用,确保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以上各渠道安置的企业富余人员,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1.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对以上各渠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测算,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拨款申请,经领导小组核批后,由省广电集团公司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垫支,拨入地级市政府财政专户,交各县(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12.企业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办法和规定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配合地方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条件具备时可以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如原企业已建立补充养老金(补贴)的,继续由企业发放。经过协商也可以委托社区管理机构代发。
    13.企业现有离休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委办〔1999〕107号)规定,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统筹医疗费的缴纳按照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核定为基数,进行总费用测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参照当地新增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标准计算。
    14.有关说明:
    (1)企业现在册职工是指企业与省广电集团公司签署代管协议之日的在册职工及代管后经省广电集团公司批准接收的大中专、中技毕业生、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及其他人员。
    (2)职工安置中有关年龄、工龄及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计算,以批准所在县(市)供电企业划转改制之日为基准日。
    (3)本《指导意见》印发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供电企业职工,以及非代管县供电企业划转改制的其他单位不执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安置政策。
    四、组织领导
    (一)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省经贸委、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省广电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分工,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协调服务工作,共同配合、统筹解决各类问题。
    (二)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处理本地区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加强对有关县(市)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务必使该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三)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并指导企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妥善实施分流安置工作,并做好再就业工作。要实行责任制管理,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注意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和思想动员工作,充分听取县(市)供电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并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各项费用的测算等。企业制订的实施细则要交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省广电集团公司负责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和实施各企业定员方案和竞争上岗办法,并紧密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尤其要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改革期间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五)改革期间,各有关县(市)政府应重点抓好企业办公场所、变电站及生活区的治安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好处置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六)加强报告制度。各有关县(市)政府每半个月将安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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