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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粤社保[1999]6号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废止粤社保[1999]6号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人事局:? 经研究,原省劳动厅、社保局、财政厅和人事厅联合印发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社保〔1999〕6号)(我省贯彻意见部分)适用期已过,决定予以废止。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粤社保[1999]6号文件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粤社保[1999]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社保局、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 现将《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函[1998]1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最近颁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9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劳社部函[199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 《失业保险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待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相关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继续用好转业训练费等就业服务费用。转业训练费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也不得用于其他与转业训练无关的开支,并做好资产清理的准备工作。? 二、各地不得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生产自救费;已经提取的生产自救费暂时冻结,待《失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后,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另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已经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地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相关经费要按照上述要求管好用好,严防失业保险基金流失。? 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对于因不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基金流失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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