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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3]3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契机,努力做到在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上有一个大的转变。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快职能转变的一次新的考验。目前,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审批实际状况与行政许可法规定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重要的行政审批事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准备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操作方案,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
    (一)认真学习、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专业性和创新性很强的法律。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好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全面了解、切实贯彻这部法律。
    (二)宣传行政许可法要列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四五”普法内容中增加行政许可法,并作为普法工作重点。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组织行政许可法的专题学习培训。重点对象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强化行政许可设定要于法有据、行政许可管理要公开透明、行政许可服务要便民快捷、行政许可权力要与责任挂钩的理念。
    (三)将掌握行政许可法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将行政许可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三、抓紧做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我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要进一步审核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做出处理。对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及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二)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清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审查、确认、完善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依据,还应包括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在清理工作中要体现改革精神,能交给市场和企业决定的事项就不再审批。以上工作要于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三)抓紧对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实施的,要提出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对没有合法依据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设定范围的,要提出予以废止的意见。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不一致或者许可期限超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内容,要提出按行政许可法规定修改的意见。
    (四)抓紧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以及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应当纠正。对没有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确有必要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四、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便民的行政许可申请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凡是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采用格式文件,并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制定相应的接收、转批和处理办法。
    (二)落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将所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机关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受理申请场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咨询。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有条件的地方劳动保障厅(局)要在机关网站上公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为此,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
    (三)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考试、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
    (四)健全行政许可告知制度。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要严格履行说明理由和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前告知办法和听证规则。
    五、强化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一)建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宜征求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
    (二)强化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要建立和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全面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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