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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4]16号

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利于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备案、发布等制度和程序,不得签发未按要求审核、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认真督促本单位及所辖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部门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然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以统一格式的送审函(送审函格式见附件)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法制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发布。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的,或送审材料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未经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的,不得对外发布。
     三、各单位组织起草的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本级政府,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各级政府应当依照《规范性文件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制度。凡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或出具受理回执、审查意见时,应当加盖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统一使用“××法审?××××?××号”文号如“穗府法审?2004?1号”。
    五、各单位收到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出正式审查意见后,应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认真听取单位意见,必要时,可做出新的审查意见;如双方仍难以协商一致,有关单位可依照《规范性文件规定》提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
    六、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区、县级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七、各级政府、各单位要重视法制机构建设,充实力量,为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各级政府、各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八、为确保《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贯彻实施,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问题较严重的,将依照《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附件: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函格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送审〔××××〕××号


关于送请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函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已经××××年××月××日我局(或委、办)局务会议(或主任会议、办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送你办,请予审查。
 
    附件:1.《××××》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送审稿
          2.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说明
          3.征求意见的有关资料
          4.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5.其他有关资料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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