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法规综合
政府专区

劳动法规综合

办理流动人员《就业证》、《劳动手册》工作规范表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办理流动人员《就业证》、《劳动手册》工作规范表

     

备注

    

 

工作程序

工作对象

办事条件

工作内容和形式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职权

时限

工作标准

监督

内容

主要责任单位

责任人

条件形式

处理

 

1

受理

已领取《用工许可证》,并在该证使用期内招用了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

1、《用工许可证》副证;

2、《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下简称《申报表》);

3、《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下简称《花名册》);

4、按规定已填好《就业证》和《劳动手册》。

1、查收;

2、登记。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劳务交流部

经办人

决定是否受理

即时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

2、依规定一次性接收办事条件所列材料;

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能受理的说明理由;

4、对可受理的告知办事程序和约定送达方式和时间;

5、对非管辖单位明确告知其到管辖部门受理。

受理、审理和送达均即时完成。

工作作风

机关党委办

有关作风建设责任人

受理投诉

1、督办;

2、核查;

3、违规处理。

 

2

审查

报送资料

材料齐全

审查主体资格、聘用岗位、人数、使用期限是否符合《用工许可证》核准内容。

依法审核

及时依法处理

执法尺度

法规处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

1、受理异议

2、执法检查

1、协商;

2、合法性审查;

3、发出执法意见和建议。

 

3

处理

作出初审意见

报送资料

审查完毕

1、在《用工许可证》副证登记招用人数;

2、在《申报表》、《花名册》上签署意见。

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1

决定

《用工许可证》副证、《申报表》、《花名册》

申报资料属实,经核认无误,所招用人员符合《劳动法》规定

审核

部门

领导

核查、签发。

按规定使用标准专用章,所登记、核核《用工许可证》、《申报表》、《花名册》内容无误。

3-2

制证

个人相片和《就业证》、《劳动手册》

已核盖《用工许可证》副证、《申报表》、《花名册》。

向用人单位发放《就业证》、《劳动手册》,盖章确认。

经办人

发证、盖章。

符合办证规定、使用标准证书和专用章,核发数量、盖章内容无误。

效能监察

监察部门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

1、日常检查

2、调查

1、督办;

2、核查;

3、违规究责。

4

送达

申报单位

1、已核盖《用工许可证》副证、《申报表》、《花名册》;

2、已盖章的《就业证》、《劳动手册》。

直接送达

送达

用人单位核对无误、签收

 

5

归档

《用工许可证》副证、《申报表》、《花名册》

已核盖《用工许可证》副证、《申报表》、《花名册》。

分类整理、统计

整理归档

一个工作周内

符合档案存档管理规定

 

 

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

条款

 

1、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

全文

 

2、《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全文

 

3、《关于调整广州市按比例招用流动人员行业、工种(岗位)的通告》(穗劳通告〔20002号)

全文

 

4、《印发〈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劳通告〔20013号)

全文

 

5、《关于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员〈就业证〉发放工作管理的通知》(穗劳社就〔200116号)

全文

 

内容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