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综合
办理流动人员《就业证》、《劳动手册》工作规范表
序 号 |
经 办 |
备注 |
监 督 |
|
|||||||||||||||||||||||||||||||||||||
工作程序 |
工作对象 |
办事条件 |
工作内容和形式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职权 |
时限 |
工作标准 |
监督 内容 |
主要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条件形式 |
处理 |
|
|||||||||||||||||||||||||||
1 |
受理 |
已领取《用工许可证》,并在该证使用期内招用了流动人员的用人单位 |
1、《用工许可证》副证; 2、《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下简称《申报表》); 3、《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下简称《花名册》); 4、按规定已填好《就业证》和《劳动手册》。 |
1、查收; 2、登记。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劳务交流部 |
经办人 |
决定是否受理 |
即时 |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 2、依规定一次性接收办事条件所列材料; 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能受理的说明理由; 4、对可受理的告知办事程序和约定送达方式和时间; 5、对非管辖单位明确告知其到管辖部门受理。 |
受理、审理和送达均即时完成。 |
工作作风 |
机关党委办 |
有关作风建设责任人 |
受理投诉 |
1、督办; 2、核查; 3、违规处理。 |
|
|||||||||||||||||||||||||
2 |
审查 |
报送资料 |
材料齐全 |
审查主体资格、聘用岗位、人数、使用期限是否符合《用工许可证》核准内容。 |
依法审核 |
及时依法处理 |
执法尺度 |
法规处 |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 |
1、受理异议 2、执法检查 |
1、协商; 2、合法性审查; 3、发出执法意见和建议。 |
|
|||||||||||||||||||||||||||||
3 |
处理 |
作出初审意见 |
报送资料 |
审查完毕 |
1、在《用工许可证》副证登记招用人数; 2、在《申报表》、《花名册》上签署意见。 |
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
3-1 |
决定 |
《用工许可证》副证、《申报表》、《花名册》 |
申报资料属实,经核认无误,所招用人员符合《劳动法》规定 |
审核 |
部门 领导 |
核查、签发。 |
按规定使用标准专用章,所登记、核核《用工许可证》、《申报表》、《花名册》内容无误。 |
||||||||||||||||||||||||||||||||||
3-2 |
制证 |
个人相片和《就业证》、《劳动手册》 |
已核盖《用工许可证》副证、《申报表》、《花名册》。 |
向用人单位发放《就业证》、《劳动手册》,盖章确认。 |
经办人 |
发证、盖章。 |
符合办证规定、使用标准证书和专用章,核发数量、盖章内容无误。 |
效能监察 |
监察部门 |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 |
1、日常检查 2、调查 |
1、督办; 2、核查; 3、违规究责。 |
|||||||||||||||||||||||||||||
4 |
送达 |
申报单位 |
1、已核盖《用工许可证》副证、《申报表》、《花名册》; 2、已盖章的《就业证》、《劳动手册》。 |
直接送达 |
送达 |
用人单位核对无误、签收 |
|
||||||||||||||||||||||||||||||||||
5 |
归档 |
《用工许可证》副证、《申报表》、《花名册》 |
已核盖《用工许可证》副证、《申报表》、《花名册》。 |
分类整理、统计 |
整理归档 |
一个工作周内 |
符合档案存档管理规定 |
|
|
||||||||||||||||||||||||||||||||
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条款 |
|
||||||||||||||||||||||||||||||||||||||
1、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 |
全文 |
|
|||||||||||||||||||||||||||||||||||||||
2、《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
全文 |
|
|||||||||||||||||||||||||||||||||||||||
3、《关于调整广州市按比例招用流动人员行业、工种(岗位)的通告》(穗劳通告〔2000〕2号) |
全文 |
|
|||||||||||||||||||||||||||||||||||||||
4、《印发〈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劳通告〔2001〕3号) |
全文 |
|
|||||||||||||||||||||||||||||||||||||||
5、《关于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员〈就业证〉发放工作管理的通知》(穗劳社就〔2001〕16号) |
全文 |
|
|||||||||||||||||||||||||||||||||||||||
内容详见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