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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可证》工作规范表
时间:2013-03-26 15-35-21
发放《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可证》工作规范表
办理《招用流动人员用工许可证》工作规范表
序号 |
经 办 |
备注 |
监 督 |
工作程序 |
工作对象 |
办事条件 |
工作内容和形式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职权 |
时限 |
工作标准 |
监督
内容 |
主要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条件形式 |
处理 |
1 |
受理 |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
1、营业执照副本。
2、招用流动人员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原因、职工总人数、招工工种和数量)。
3、招用工种属(穗劳通告〔2000〕2号)规定内的须持劳动部门职介机构已加盖意见的《广州市企业岗位余缺申报表》一份。 |
1、查收。
2、登记。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劳务交流部 |
经办人 |
决定是否受理 |
即时 |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
2、依规定一次性检查接收办事条件所列材料;
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4、对可受理的告知办事程序和约定送达方式和时间;
5、对非管辖单位明确告知其到管辖部门受理。 |
从受理用工许可证申请、审批处理和送达均即时完成。 |
工作作风 |
机关党委办 |
有关作风建设责任人 |
受理投诉 |
1、督办;
2、核查;
3、发执法意见和建议。 |
2 |
审查 |
报送资料 |
材料齐全 |
审查主体资格、聘用岗位、人数、使用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依法审核 |
及时依法规处理 |
执法尺度 |
法规处 |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 |
1、受理异议
2、执法检查 |
1、协商;
2、合法性审查;
3、发出执法意见和建议。 |
3 |
处理 |
作出初审意见 |
用工许可证申请报告和申请 |
审查完毕 |
审核 |
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3-1 |
决定 |
经办人已提初步意见 |
部门领导 |
签发 |
3-2 |
制证 |
《用工许可证》正、副本 |
部门领导已签发 |
编号、电脑录入资料、打印《用工许可证》正、副本相关栏目 |
经办人 |
录入、打印、盖章。 |
符合办证规定、使用标准证书和专用章、录入、打印、盖章内容无误。 |
效能监察 |
监察部门 |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 |
1、日常检查
2、调查 |
1、督办;
2、核查;
3、违规究责。 |
4 |
送达 |
申领单位 |
已制作《用工许可证》 |
直接送达 |
登记、送达。 |
用人单位核对无误、签收 |
5 |
归档 |
报送资料 |
已送达《用工许可证》 |
分类整理、统计 |
整理归档 |
一个工作周内 |
符合档案存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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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条款 |
1、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 |
全文 |
2、《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
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 |
3、《关于调整广州市按比例招用流动人员行业、工种(岗位)的通告》(穗劳通告〔2000〕2号) |
全文 |
4、《印发〈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劳通告〔2001〕3号) |
全文 |
内容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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