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综合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
穗劳社法[200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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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本市各有关单位、本局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培训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今后,本局或所属单位印发的各类劳动保障管理业务培训班《通知书》凡无加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培训通知专用章”的,各用人单位、劳动者或社会其他人士有权拒绝参加,并可向本局法制机构投诉。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劳动、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培训工作,确保其质量,规范本局系统开办各类劳动保障管理业务培训班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团体)面向社会开办或委托(联合)外单位开办,并收取费用的各类劳动保障管理业务培训班(包括宣讲会、研讨会、讲座等,以下统称“培训班”),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所在培训班都须以本局的名义开办或委托(联合)开办。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在所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开办的各类培训班及所使用的教材、宣传资料负责,并实施管理、监督。 第四条 除全局性业务需要的培训由局法制机构统一筹划、组织外,各单项业务培训班均由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筹划、组织(或委托、联合其他单位)开办。 第五条 开办培训班统一由主管业务处室报局法制机构审批。 所有开办培训班的《通知书》须统一加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培训通知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培训收费须坚持“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和通知》(粤办发[199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开具正式发票或专用收据。 第七条 培训班的地点,原则上只能在本市市区内开办。 第八条 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条文的宣传、解释(不含理论研讨),原则上由本局组织的讲师团成员或公务员讲授。安排本局公务员授课须按本局《关于干部外出讲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局各部门自行编写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类教材、宣传资料,须统一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局普法办》的名义印制;印刷(或使用)前应先送局法制机构审核。印制后,须一式三份送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各主管业务处室须于每季末的前15日内向局法制机构提交下一季度拟举办培训班的《计划表》(见附表一)。凡属指令性培训班,局法制机构应向社会通告,以利于监督。 先报计划的处室,享有优先安排权。 第十一条 除全局性业务需要或上级行政机关统一部署外,凡计划外临时要求开办培训班的,由局法制机构加具意见后呈报局的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各主管业务处室应在计划印发每个(期)培训班(通知书)前30日统一向局法制机构申报,并提交如下资料: 填写一式二份《培训班报审表》(见附表二),并附办班《通知书》、课程的安排表、使用的教材、费用的收支预算表等各一份。其中:办班《通知书》应注明该班的名称,开班的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内容、课程表,主讲人的姓名、单位,收费标准,报名办法,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局法制机构接到《培训班报审表》并进行登记后,应转交局监察室对培训班课时数、费用的预算等进行审核;如需由本局人员占用工作时间讲课的,还应交由局人事组织部门审核。局监察室、人事组织部门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在《培训班报审表》加具审核意见,并将其退局法制机构。 若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主管业务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根据全局的业务培训工作情况,及局监察室、人事组织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于登记后的第4个工作日内在《培训班报审表》作出审批意见并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 培训结余费用划归局机关部分不应少于40%。 主管业务处室应在培训班结束后20天内填写结算报表报局监察室审计。审计后,将报表连同归属局机关的结余费用部分统一转交局办公室设专账管理。任何业务处室不得截留、擅自使用培训费结余的分成。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开班: (一)未有开办培训班计划的; (二)对同一培训对象,本局当月内已有两个(期)培训班的; (三)对同一培训对象,本局当年内已开办过内容相同(或相近)培训班的; (四)经局监察室或人事组织部门审核不同意的; (五)培训班地点开设在风景名胜区,或广州地区以外的; (六)主管业务处室尚未将上一个(期)培训班的预、结算财务报表,或结余费用转交局监察室或办公室的。 第十七条 以下项目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一)依法定职能开展的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培训; (二)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自身名义组织且受训人员自愿参加的培训; (三)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业务培训; (四)经局批准开展与劳动保障管理业务无关的培训; (五)对本局系统内工作人员进行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6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第 季业务培训班计划表
主管业务处室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培训班报审表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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