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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医〔2001〕13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中央、省驻 穗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 费用的诊疗项目,暂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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