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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函字[1997]9号??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法》,本局于今年4~6月开展向全市全面征集贯彻《劳动法》疑难问题活动,得到社会各界支持,共征集到疑难问题二百余个。经整理、分析、归类、研究,本局决定对相关的一百多个问题分批予以解答。现将疑难问题解答第一部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公开解答的上述疑难问题,本局将不再专门函复来函的单位和个人。?
    附: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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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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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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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问题?
    1、劳动合同是否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是否需交与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才能算有效合同??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6点“……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因此,用人单位是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合同文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因此,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必须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变更,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中工作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的,是否仍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履行或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一点明确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双方就变更合同不能达成一致,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而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履行。?
    3、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可否先签订做得到的条款,暂时未能做到的可否暂不签?对不愿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怎么办??
    答:根据广州市劳动局等九个单位发的《关于在我市企业中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穗劳综字[1996]003号)第四条:“……集体合同作为协商的结果,可以是综合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取决于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因此,各类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与协商的结果依法签定集体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因此,不能说不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就是违法。当然,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企业也不能因为这一条款的非强制性而借故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形式之一,在我国广泛实行是一种必然趋势。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签订集体合同。?
    4、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八年劳动合同,企业在没有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之前,能否强行另行安排职工的工作岗位?企业这样做是否属违约在先,应否负违约责任?如企业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职工可否要求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因此,企业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因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
    如果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5、企业与劳动者能否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尽管已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应给予企业赔偿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额,以补偿企业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有关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条款,但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企业与职工约定的有关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条款,必须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3条以及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
    6、在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虽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如果单位不收取外地临时工的保证金,一旦他们不辞而别,如何保证合同的严肃性?用人单位如何能追回他们的违约金??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职工不辞而别,企业可以对该职工依法做出除名和解除合同的决定,并要求其支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职工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拒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索赔。?
    7、为何广州市劳动局统一印发的《广州地区外地临时职工劳动合同》的劳动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一年??
    答:因为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8、患精神病的职工本人无行为能力,家属或监护人又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可否认定企业与该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不能。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其他人(家属、监护人等)代签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对患精神病职工的处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0点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9、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企业是否与职工本人续签合同??
    答:职工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如不需停工医疗的,企业可不续订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劳办函[1996]40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加发50%;对于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并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如职工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需要停工医疗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出院或不需停工治疗时止,最长延续至医疗期满时止。?
    10、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不愿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私自订立劳动条款与劳动者保持临时劳动关系,劳动者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用人单位先试用,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因此,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11、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劳部发[1996]355号文规定,企业应对该职工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该职工违约赔偿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超过部分由招用单位承担。?
    1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现我厂有位女职工在哺乳期三个月内而劳动合同期满,那么,用人单位可否以合同期满,而通知该女职工不用回厂上班呢??
    答:根据劳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4点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期满,而通知该女职工不用回厂上班。?
    13、职工要求调动工作,但尚未在原单位办理调出手续,未到对方单位报到(其间仍在原单位上班),原单位是否应该按旷工除名,有没有法律根据??
    答: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明确:“《企业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职工提出调动(或辞职解除合同),但还在正常上班,是不能当旷工处理的,更没有法律依据作除名处理。?
    14、没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人,所发出的除名令是否有效??
    答:没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如果没有得到其主管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是不能对职工做出行政处分或处理的行为。?
    二、与经济补偿相关的问题?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发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发经济补偿金;如果职工属企业的富余人员,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上述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16、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为一年三个月,如何计发其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0]481号)第五条,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第一条的规定,该职工工作年限为一年三个月,满一年应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个月部分为超过一年余下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也应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按此精神计算,该职工应发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7、劳动合同期满,职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发生活补助费??
    答: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综[1996]007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企业应按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理定》(粤府[1995]22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属职工不与企业续签合同的,生活补助费按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发给。”?
    18、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给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
    答:应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
    19、外来工、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
    答:企业应该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规定发给外来工、农民工生活补助费。因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20、劳动合同期满如果一方不愿意续签,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
    答:《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此,一方当事人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需要提前的时间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21、劳动合同终止离开用人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因退休终止合同要不要发生活补助费?

    答: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的批复》(粤劳薪函[1995]175号):“……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以前,对在合同期内办理退休的员工,可不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因此,当劳动者因达到退休条件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发生活补助费。?
    22、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招工手续,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造成损失是否要给予补偿??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给予补偿。?
    23、对患病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给予医疗补偿,“患病员工”的含义和条件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二条已作出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尚未痊愈确需继续治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患病职工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职工,其条件原则上按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规定执行。?
    24、停薪留职的职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如何计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因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该职工无平均工资可计。
    答: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综[1996]007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企业应按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属职工不与企业续签合同的,生活补助费按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发给。如生活补助费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如计算期内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2倍的,最高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2倍计发。?
    停薪留职的职工如向单位缴交了停薪留职管理费和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停薪留职的年限,计算标准可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5、在合资企业中职工合同期满后,企业不再与其续约的情况,劳动部的许多文件都说:“企业不必向职工作补偿。”为什么广州市劳动局却要企业向职工作补偿??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也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明确作出规定,在本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要支付生活补助费。劳动部及劳动部办公厅两份文件属部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广东省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劳动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已明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是政府规章,《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是劳动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前者高于后者。《劳动法》生效后,推行全员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应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三、其它问题?
    26、劳动合同制职工如何流动??
    答:劳动合同制职工流动,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凭《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于三十天内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录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手续。?
    27、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什么手续??
    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必须在三十天内为职工办理停缴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填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办理失业救济登记、开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交职工本人,并将该职工档案材料转到所辖劳动部门管理。?
    28、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后,其档案如何处理??
    答: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后,其档案的处理应按照市劳动局、市档案局联合颁发的《转发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劳计字[1993]第008号)第4条“企业职工调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除名、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正式办理手续后的15天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其户口所在的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

    29、处分一个职工是否有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不按法定程序处分职工和超过法定时间处分职工是否有效??
    答: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处理不是行政处分。?
    企业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基本程序是: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包括职代会)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开除处分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决定。?
    处分职工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适当延长审批处分时间。?
    不按法定程序处分职工和超过法定时间处分职工是无效的。?
    30、晚婚假是否可安排与产假一起休??
    答:职工属晚婚年龄的,经向单位申请,单位应给予三天婚假和十天晚婚假,晚婚假不宜安排与产假一起休。?
    31、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是否可看作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其待遇如何??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以及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待遇按照广州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和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劳福字[1997]3号)执行。?
    32、农民工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是否可享受产假??
    答:《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时产假为90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三十天。该《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省的所有企业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因此,农村户口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的应给予产假和产假待遇。?
    33、因生产任务不平衡,造成职工完不成定额,支付职工工资时要不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答: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4、员工基本工资部分能否设立一个指导线,每年随指数的上涨而上涨,建议每年提供一个标准。?
    答:关于工资指导线问题,劳动部于今年一月已颁发了《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文)明确了工资指导线送劳动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批准并颁布,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于工资指导线是引导企业合理增长工资的一种宏观调控措施,形式只能是具体的工资增长幅度或原则意见,而非是一个标准。目前,全国实施指导线有10个省市(地区),本省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已报省人民政府,省府意见:“暂缓办理”。本市拟于明年施行。?
    35、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否包括所有补贴和奖金?临时工加班有否加班工资??
    答:最低工资的组成是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特殊工种津(补)贴;劳动保护和保险福利方面的补贴(含住房、水电、交通等补贴)。?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可见,除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外,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均应给予相应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加班,则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36、离岗退养的条件及待遇标准是什么?与厂内退休有何区别??
    答:富余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即离法定离退休年龄5年内),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可以离岗退养。根据穗劳险字[1994]011号规定:离岗退养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办法计发退养费,但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10%。①按本人退休费标准计发;②按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标准计发;③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0%标准计发。?
    厂内退休实际是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仍是在职职工,退养费仍在工资范围支出;当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才给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37、《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是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人员??
    答:街道办事处人员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适用该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街道办事处兴办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与“挂靠”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
    38、原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到企业工作是否计算工龄??
    答:事业单位职工在有关规定实施后经单位批准辞职到企业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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