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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3、35号令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法字[1998]4号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3、35号令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后发出第33、35号政府令,对80项省政府规章进行重新修订,并定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的8项劳动管理规章作新、旧对照,编印成册,请认真组织学习和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被部分修改的,未被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的精神,请各有关单位在劳动管理和劳动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凡上述规章部分被修改的,一律按修改后的执行;未被修改的部分,应视为继续有效,继续执行。?
    (编者注:局普法办已将8个规章编印成册,需要订购的,请到劳动局法规处办理)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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