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综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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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16项规章的决定 |
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16项规章,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16项规章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政报》上重新发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成书,向社会发行。??
省 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16项规章的决定(摘录)
……? 六、关于《广东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1989年8月17日以粤府[1989]11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实行行业管理,并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设置安全机构以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乡镇煤矿职工(第五条第六款规定者除外)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帮助乡镇煤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对违章开采的乡镇煤矿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乡镇煤矿开采范围的地质、水文、老窿等情况的调查;? (六)协助政府对影响邻矿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调解和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对作出封闭决定的乡镇煤矿实行强制封闭;? (七)设立矿山救护队,负责抢险救灾工作;? (八)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2.第五条修改为:“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察机关)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责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二)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对违章开采的乡镇煤矿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加新建、扩建、改建乡镇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乡镇煤矿的劳动生产条件进行不定期的监察和监测;? (六)对矿长、副矿长、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 (七)参加乡镇煤矿事故的调查和监督事故的处理;? (八)协同有关部门对作出封闭决定的乡镇煤矿进行强制性封闭;? (九)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3.第十五条修改为:“乡镇煤矿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后,应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准采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登记后,方可开采。” 4.第十六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准采证》由省级劳动部门统一印制,按照一井一证的原则核发,每年换领一次。? 乡镇煤矿开采完毕,应上缴《安全生产准采证》,并办理各项注销手续。? 《安全生产准采证》不得买卖、租赁、抵押、转让。”? 5.第十七条修改为:“申领《安全生产准采证》的程序:? (一)拟办乡镇煤矿的负责人凭《采矿许可证》向办矿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送县劳动部门审核,其中年产量不足1万吨的,由县劳动部门批准发证,年产量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由县劳动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部门批准发证。? 乡镇煤矿需在国营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应征得国营煤矿书面同意,并经国营煤矿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上述程序申领《安全生产准采证》。? 省属国营煤矿在其矿区范围内开办的集体煤矿,凭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采矿许可证》向劳动部门申请,经审批并发给《安全生产准采证》。? 省属国营煤矿在其矿区范围外开办的集体煤矿,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6.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造成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特大经济损失者,由劳动部门对主管煤炭工业的市、县、乡(镇)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四条规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由劳动部门对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交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予以行政处分;?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者,由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者,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发必备用具,逾期不发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由劳动部门责令把有关人员撤离岗位或停止独立操作,补办培训、考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无《安全生产准采证》开采者,由县劳动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仍强行开采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封闭,并由劳动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者,由劳动部门注销《安全生产准采证》;? (八)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安全卫生标准,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将安措费挪作他用者,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将专款调回,并对挪用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乡镇煤矿非因不可抗力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乡镇煤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劳动部门按前条第九项规定的罚款标准加处1倍以下罚款,并注销《安全生产准采证》,3年内不再发证:?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致1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8.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年产量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乡镇煤矿,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其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设计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而施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施未经劳动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产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市劳动部门的罚款权限,省属国营煤矿开办的集体煤矿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劳动部门执罚,其余的由市劳动部门执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劳动部门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10.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2个月内予以批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批复仍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 十六、关于《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省政府1996年5月9日以粤府函[1996]141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对有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修改为:“第六条对有第四条第(五)至第(八)项行为者,依照国家有关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3.原第九条相应改为第七条,内容不变。? 4.原第十条修改为:“第八条 对有第四条第(一)至第(九)项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违法收费数额1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或瞒报、虚报、拒报应当上缴的收入数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超过上述数额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警告? 违法收费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瞒报、虚报、拒报应当上缴的收入数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拒绝改正的;? (二)行政记过处分? 违法收费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拒绝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或瞒报、虚报、拒报应当上缴的收入数额50万元以上的;或依本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后,再次重犯的。? (三)行政记大过处分? 违法收费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并拒绝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或依本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后,再次重犯的。? (四)行政降级处分? 违法收费数额50万元以上,并拒绝将违法所得退还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或依本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后,再次重犯的。? (五)违法收费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能主动将违法所得返还原交费者或上缴库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理;违法收费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能主动将违法所得返还原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按本条第(二)项处理;违法收费数额50万元以上,能主动将违法所得返还交费者或上缴国库的,按本条第(三)项处理。”? 5.原第十一条相应改为第九条,内容不变。? 6.删去原第十二条,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