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法规综合
政府专区

劳动法规综合

关于“停薪留职”调查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函字[1997]199号

关于“停薪留职”调查情况的报告

省劳动厅:
    根据转来劳动部《关于开展“停薪留职”政策问题调查的通知》的精神,本局开展了对“停薪留职”政策的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主要方式。
    1、问卷调查。向全市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发出《关于开展“停薪留职”政策问题调查的通知》(150份)
    2、专题研讨。一是召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资处长参加“停薪留职”政策问题查的研讨;二是召开市直属大厂劳资处长“停薪留职”政策问题调查研究。
    二、情况反映。

    从收回的86份调查表及两个研讨会的情况看,有“停薪留职”人员共1027人,其中固定工990人,合同职工37人。比较集中反映了两种意见:
    (一)主张“停薪留职”者认为,有利于企业分流富余人员,职工通过自找职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困难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碰到由于经济效益差,无力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费问题;有的企业女工多,43岁左右,不到45岁的“保护线”,可保留一段时间后搞“离岗退养”,以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尤其是“二轻”系统等特困企业,他们主张“停薪留职”政策过渡一段时间,同时希望劳动行政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明确。比如,1、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停薪留职”?限期多长2、管理费的标准多少 3、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条件(指“停薪留职”人员)4、“停薪留职”人员的待遇怎样? 等,以便企业操作。
    (二)主张取消“停薪留职”者认为,“停薪留职”不符合“全员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实施《劳动法》。理由是:1、不利于职工管理。有些职工停薪留职后很少回企业,有的几年都不回企业,也不交管理费,影响企业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和计生管理;有的还有违法犯罪行为。2、不利于职工流动。这些职工在停薪留职前,一般都事先找到了一份工作(他们多是技术骨干),企业不必留住其档案。3、增加企业负担。停薪留职人员长期“停薪留职”后,年纪大了,身体差了,回企业后给企业增加经济负担。4、回企业后难安排工作。停薪留职人员回企业后,原工作岗位早已有人做,企业无法提供工作岗位。
    鉴于以上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停薪留职”政策可保留一段时间,这类人员仅限于目前已办理的停薪留职人员。
    二、规范停薪留职人员的适用范围。对有符合“停薪留职”条件的人员,企业应安排其工作。确实无法安置的,企业可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三、过渡一定时间后应取消“停薪留职”的政策。把停薪留职人员纳入劳动合同制管理,当其离开企业时,应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保留劳动关系,以利于《劳动法》的全面实施。
    四、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一律禁止办理“停薪留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