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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1997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下达《1997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7〕6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7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下达《1997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7〕1号)精神及国家计委对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并根据1996年底召开的全国劳动工作会议精神,我们编制了《1997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1997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1997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


    1997年是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合理安排1997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劳动领域各项工作,对于推动“九五”计划的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一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指引下,通过各级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如期完成了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各项计划目标,为“九五”计划的全面落实打下了良好基础。全年执行情况是:
    就业人数继续稳步增长,全年新安置城镇就业人数为750万人。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城镇尚有登记失业人员55.2万人,比上年增长6.3%,预计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就业服务事业进一步发展,服务手段日趋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职工工资总额增速减缓,适度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初见成效。1996年,工资控制线办法正式实施,根据适度从紧调控原则,下达了13个中央部门的工资总额控制数,并从紧调整了12个部门的工资总额年度计划。根据劳动统计快报,1996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为912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是1992年以来增速最低的一年。预计1996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6210元,比上年增加710元,增长12.9%。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影响,平均实际工资增长3.8%。
    以养老保险改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稳步进行。1996年,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系统统筹部门出台了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的改革方案,20多万职工按新办法领取了养老金。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实施进度计划。预计1996年底参加养老保险费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将分别达到8759万人和2280万人,预计全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350亿元,支出1250亿元,累计结余580亿元。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并在配合企业改革和解困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96年全年享受失业救济人员达300多万人,当年实现再就业率达50%。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已有57个城市申报参加试点。预计1996年底参加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在职职工900万人,全年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收入14亿元,支出12亿元,累计结余5.5亿元。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发展,到1996年,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00多个市县开展了工伤保险改革试点,涉及企业职工3000万人。预计1996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9.5亿元,支出3亿元,累计结余18亿元。
    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继续进行,截止1996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870多个市县开展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参加统筹的职工1850万人。预计全年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8亿元,支出3亿元,累计结余近4亿元。
    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建立。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城镇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达10600万人,占城镇企业职工总数的96.4%,乡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制度的从业人员达1400多万人。全国城镇企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目标。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稳步推开。1996年,全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核的集体合同68000多个,集体合同制度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企业中实行。
    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制度化,1996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解困工作协调领导机构,设立了帮困资金。
    劳动监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针对《劳动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常规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了劳动年检活动。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劳动监察机构共检查用人单位48.5万户,查处违法案件19.6万件,保证了《劳动法》的实施。各地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据统计,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已建立劳动监察机构2980个,占应建机构数的95.6%,北京、广东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6个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队伍进一步充实,全国配备劳动监察员24208人,其中专职劳动监察员10345人,兼职劳动监察员13863人。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各地积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制度。目前,全国共建立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003个,专兼职仲裁员已达12000人。截止到1996年年末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级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7981件,审理结案46543件,结案率达90%以上。
    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取得长足进展。《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正式颁布,截止1996年底,全国有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5个行业制定了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的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等基础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到1996年底,已完成第4、5、6大类的职业分类细类划分初稿,为职业分类大典的编制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累计完成3270多个职业技能标准和63个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制定,制定出18个新职业的技能标准,发布了第二批11个实行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
    培训实体改革进一步深化。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高级技工学校30所,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180多所。职业培训集团化试点工作在全国10个城市(地区)展开,并在全国50所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开展了建立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的试点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到1996年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达到2000多个,22个行业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始在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普遍推行。
    安全生产形势总的比上一年有所好转,但仍不稳定。1996年全国企业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17711起,比上年同期减少2422起,下降12%,死亡人数16868人,比上年同期下降7.1%,重伤6897人,比上年同期下降14.3%。其中非矿山企业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10016起,死亡6894人,重伤5064人,三项指标分别比上年下降15.0%、14.5%和15.7%。矿山企业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7695起,死亡9974人,重伤1833人,三项指标分别比上年下降6.2%、1.25%和9.44%。非法开采的无证矿山发生事故842起,死亡226人,重伤181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4.32%,残废人数上升20.65%,重伤人数上升7.74%。
    劳动立法取得阶段性进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等15个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已颁布实施。《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局。
    劳动执法检查普遍开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五省(区)贯彻《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自查。劳动法制宣传更加广泛深入,“三五”普法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面完成。
    综上所述,1996年劳动领域各项工作在各级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比上年有进一步发展。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失业率呈上升之势;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尚不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少数垄断性行业工资水平过高与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矛盾仍较为突出,工资宏观调控各项措施尚未全面落实;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化,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问题仍十分突出;安全生产形势虽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
    二、1997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997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继续按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高举《劳动法》的旗帜,充分发挥《劳动法》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稳中求进,力争突破,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向劳动工作提出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力做好解困工作,努力促进就业,搞好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全面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加强职业培训,强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力争各项劳动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和进步。
    (二)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目标
    根据国家对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安排,结合1997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提出1997年度劳动事业发展主要计划目标:
    就业与失业
    城镇新安排就业800万人左右,组织250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争取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800万人,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序化程度。
    职工工资
    全国职工货币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14%,全年计划到达10397亿元左右;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5%左右;
    扩大工资指导线试点范围,完成对新增7个试点省份工资指导线的审批和指导工作;
    劳动关系与监察
    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继续深化企业劳动用人制度改革,1997年重点抓好非国有企业建立规范劳动用人制度的工作,使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比例达到70%;积极稳妥地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集体合同管理和组织建设,集体合同报送率达到90%;大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60%,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左右;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全面开展劳动用工年检活动,劳动监察覆盖面达到70%以上,1997年绝大多数省级劳动部门要设立专门劳动监察机构,地市级劳动部门专门劳动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70%以上。
    职业技能开发
    1997年技工学校计划招生781223人(含高级技工学校招生人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新增20所高级技工学校,使高级技工学校发展到50所。加强职工培训工作,1997年争取在全国7000多万技术工人中,参加各类技术等级培训、岗位提高培训、班组长培训、适应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职工达到2500万人次。
    完成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制定;制定30个新职业的职业技能标准,并根据技能标准和培训需求,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使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达到2500多所;继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争取实行持证上岗、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达到80个,继续组织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活动。
    社会保险
    1997年全国离、退休、退职人数计划比上年增加10%,年末达到3740万人,离、退休费用总额为2155亿元,比上年增长20%;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率达到92%左右;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人员覆盖面达到80%左右;
    促进《失业保险条例》出台,力争基金收缴率达90%;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和推动57个试点城市的改革方案的实施,1997年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争取扩大到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0个县(市)、1500万职工;
    工伤保险覆盖面达到70%以上,1997年底争取在2000个县(市)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继续扩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推动35个大中城市制定生育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1997年力争使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到1000个市(县)、2000万职工。
    安全生产
    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遏制各类特别重大事故。加大对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监控和评估的力度,防止因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失管、失控而造成重、特大事故。各类事故造成的死亡人类争取有明显下降。
    劳动立法
    结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促进劳动事业全面发展的需要,继续加强劳动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争取《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审议颁布。同时,起草《养老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颁布有关行政规章,加快完善劳动立法的进程。
    三、主要对策和措施
    1997年,劳动领域各项工作仍十分艰巨,围绕上述计划目标,各级劳动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继续全面贯彻《劳动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加快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步伐,努力开创劳动工作新局面。
    1、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动解困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一是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为解困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使之正常运转,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帮困资金制度。已建立帮困资金制度的地区,要按规定将资金逐项筹措到位,并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救助特困职工。尚未建立的,要按照中办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尽快建立;三是抓好解困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工资预留户”、“三家抬”等解困措施落实到位;四是抓紧建立健全解困工作制度,包括困难企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和情况通报制度、帮困资金制度、生活救助制度等。继续推动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活动,并将解困工作与“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五是要做好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工作,把各种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或控制在最小限度。
    2、认真做好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作为劳动部门的首要工作抓紧抓好。一是要充分认识就业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努力把促进就业列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力争在宏观经济决策、促进就业岗位增加、转变劳动者就业观念、完善就业服务基础工作等方面有所突破;二是继续着力抓好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配合企业改革,推动“再就业工程”向纵深发展。要重点在200个城市加大实施力度,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发挥企业、社会和劳动者三方积极性,研究探索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新机制;三是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把就业工作重点落实到开发就业岗位上,当前特别要发展社区社会服务项目,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并运用劳服企业的政策促进第三产业、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四是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法规和政策,建立市场运行规则。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范中介行为,拟定职业介绍工作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五是要建立职业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机制,引导各类培训实体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和确定培训方向,并配合“两个工程”的实施,重点开展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转业转岗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培训;六是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进一步健全“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研究建立与流动就业有关的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完善区域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纳入有序化轨道;同时,继续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指导各地区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开展试点,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从事农业深度、广度开发和向非农产业转移。七是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发展,加强城乡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就业统计等项基础工作。同时,要积极研究制定并落实妇女就业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工作。
    3、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体制转轨时期要求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制,即在管理体制上,体现分级调控和分类管理;在调控内容上,突出限制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和调控工资适度增长三条主线;在调控方法上,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调控相结合,实行事前调控与事后监控并重,建立由弹性工资计划、工资指导线、工资控制线、工效挂钩、人工成本管理、最低工资保障、税收调节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等组成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体系。具体通过如下几方面实施,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在继续贯彻落实弹性工资计划的同时,扩大工资指导线试点范围,1997年新增江苏、江西、山东、广东、湖南、山西、吉林等7省为工资指导线试点地区,同时,进一步规范现行试点城市(地区)的实施办法;二是切实加强对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直接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凡涉及国有垄断行业和部门的重大工资政策均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增加工资的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工资控制线办法,加大对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行业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认真做好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和工资收入的审批工作,同时,继续积极稳妥开展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1997年,要在进一步总结现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把规范试点办法、提高试点质量和效果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四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继续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同时,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保值增值双挂钩的试点。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清算规则,对效益超常增长的单位,计提效益工资时实行“分档递减”办法,限制其工资过快增长;五是加强对企业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年内对工资外收入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清理,在摸清来源渠道和标准水平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六是进一步加大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力度,完善监督检查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自查、主管部门监督、行政检查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体系,对违反规定滥发工资外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和处罚;七是要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通过学习和宣传推广邯钢等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的经验,指导企业建立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构;八是继续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的确定与调整要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4、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一是继续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争取年底前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系统统筹的行业完成向国务院统一方案的过渡、并轨工作。要加大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组织和推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要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除留够两个月的支付准备金外,一律购买国债,不允许搞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加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力度,要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要首先在市县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全额缴拨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二是促进《失业保险条例》的尽快出台,进一步落实《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同时,要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三是扩大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继续抓好九江、镇江改革工作和57个城市试点工作,继续推进、规范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积极推行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的试点,同时扩大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四是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和管理。通过严格财务、审计、统计制度和加强基金管理等措施,保证各项基金的收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五是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巩固发展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一是全面建立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新的劳动用人机制的有效运行。重点是推进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保证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管理体制,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三方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间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要密切注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三是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市县(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劳动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常规监察、专项监察、群众举报专查和劳动用工年检等多种形式的监察执法活动,扩大劳动监察覆盖面,提高监察水平和质量;四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重点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建立健全各级仲裁委员会及工作制度,增强劳动仲裁的司法性。
    6、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一是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树立职业技能开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思想,加强培训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及其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在具备条件的30个城市(地区)中,开展劳动预备制度的试点;二是认真做好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加强标准、规范的制定和教材编写的一条龙运作,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同时完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逐步做好企业工人考核与鉴定社会化管理的衔接;三是继续深化技工学校改革,调整技工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办学规模效益。总结和推广一批重点技工学校改革和建设的成功经验,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同时,加强对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规范和指导;四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竞赛,建立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表彰制度,组织开展技能人才的技术与经验交流。
    7、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察,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评估;二是要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减少职业危害;三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好以“加强管理、保障安全”为主题的第七次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素质;四是推动《“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的落实,认真调查和处理事故,事故批复。积极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
    8、继续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大劳动立法和执法的力度。一是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加快劳动领域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工时等各项劳动标准。1997年要通过加强劳动监察、扩大宣传及政策引导等措施,积极推动县以上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克服困难实行新工时制。二是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遵守《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结合《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完善劳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法律审核制度,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和备案制度,做到依法行政,使劳动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四是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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