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综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
穗地税发[199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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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按照《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规定标准领取的补偿费或生活补助费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计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94]103号)(本刊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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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 (以下简称退职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屡有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二、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本刊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