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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厅 文件
粤劳关[1996]200号?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1996]209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

的复函

劳办发[1996]209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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