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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8]37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局下属机构开展社会服务的评议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成立局评议考核小组,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纪委(机关党委)办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方式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局评议考核小组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并将日常检查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局评议考核小组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报局领导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结合行政执法工作难易程度,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八条 局评议考核小组对年度评议考核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被考核的机构和人员。被考核的机构和人员对评议考核意见有异议,可自收到评议考核意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评议考核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局评议考核小组在收到书面意见后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机构和人员。
  局评议考核小组应当将年度评议考核的书面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局名义在局内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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