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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转发关于外国在中国设立的文化中心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
粤劳社办[2008]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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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外国在中国设立的文化中心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外国在中国设立的文化中心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4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外国在中国设立的文化中心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 近年来,我国与一些国家政府签署了互设文化中心的协议。根据协议,外国在中国设立的文化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中心)可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为规范文化中心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文化中心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文化中心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可凭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出具的外国文化中心聘用工作人员确认函和文化中心所属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复印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事项。其中:聘用港澳台居民,应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聘用外国籍人员,应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就业等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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