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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关〔2007〕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市工商联,市民营企业商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做好有关评审工作,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17号),现将《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在开展创建活动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反映。


二○○七年十月八日


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
和谐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分级、分级标准和否决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和评审工作。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17号)
    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级
    (一)劳动关系守法和谐企业标准(A级标准)
    全面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各类职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全面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涉及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及制定和公示的程序合法,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的有效防护,企业组建了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基本实现守法和谐。
    (二)劳动关系诚信和谐企业标准(AA级标准)
    在达到劳动关系守法和谐标准(A级标准)的基础上,企业和员工相互讲诚信,形成“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的企业文化,职工工资形成正常增长制度和机制,劳动关系达到诚信和谐。
    (三)劳动关系全面和谐标准(AAA级标准)
     在达到劳动关系诚信和谐标准(AA级标准)的基础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全面优化,逐步提高职工补充保险和生活福利水平,以及个人发展机会,形成鲜明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文化,促进了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劳动关系达到全面和谐。
    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
    (一)劳动关系守法和谐企业标准(A级标准)
    1.全面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履行劳动合同。
    (1)企业善意执行《劳动法》和妥善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准备。
    (2)企业招用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用超过一个月的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3)企业与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4)劳动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续签、解除或者终止时,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5)企业按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6)企业招用流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
    (7)企业在确有需要情况下,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并认真落实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8)企业如招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的按规定依法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达到100%,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1)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达到100%。
    (2)企业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将工资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无拖欠或者克扣;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员工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3)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按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5)企业依法,并合理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工资分配应体现从事有毒、有害、高温、夜班等特殊工种的工资分配差别。
    (6)企业制定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内容的制度。
    (7)企业将工资支付制度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员工。
    (8)企业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9)企业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3.全面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率为100%。
    (2)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发生变更事项的,企业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能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如医疗保险费零星报销、医保卡(社保卡)的申领、发放,社会保险的增、减员等业务。
    4.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
    (1)企业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
    (2)企业能严格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企业依法遵守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能依法支付加班费。
    (4)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5.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1)企业建立健全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企业对员工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企业配备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有安全通道等消防措施。
    (4)企业为员工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企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经过专门培训,员工上岗前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企业制订了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
    (7)企业建立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8)企业依法及时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及时支付有关工伤待遇。
    6.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
    (1)企业没有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企业没有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企业没有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没有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企业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企业没有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没有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企业没有安排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企业对女员工、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企业依法为符合条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和生育津贴手续,并及时支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7.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符合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
    (2)企业遵守《工会法》规定,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3)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没有发生职工个人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有效投诉企业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因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8.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
    (1)企业与员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劳动报酬、工资调整机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签订了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并能全面履行。
    (2)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后,按规定及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4)企业建立了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5)企业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
    (6)企业以职代会或其他方式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9.依法建立企业规章制度。
    (1)企业依法制订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2)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3)企业在制订、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时,听取工会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企业规章制度通过公示等各种告知方式告知每个员工。
    (5)企业规章制度经执业律师、执业企业法律顾问法核签字,并通过劳动年审。
    10.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政策规定。
    (1)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开展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年职工培训率在10%以上。
    (2)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3)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接收随军家属的安置任务。
    (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或按照政府规定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安置好退休人员,维护和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的正常权益。
    (二)劳动关系守法和谐企业(A级标准)一票否决标准
    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年度内,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没有参评资格。
    1.违法使用童工。
    2.在2007年年底前,出现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数占其总数3%以上的情形。
    3.在2007年年底前,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发生一宗一般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
    4.连续发生2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宗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5.企业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
    6.发生因违反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引发的有效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
    7.全年内企业发生一般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企业员工30人以上的游行、罢工或到区、县级市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或参与人数5人以上,有阻断交通、妨碍执法、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等影响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
    (三)劳动关系诚信和谐企业标准(AA级标准):
    劳动关系诚信和谐企业AA级单位除达到A级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实行人性化管理制度。
    (1)企业致力于员工工作场所环境的改善,每年投入固定的资金对企业环境治理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2)企业为员工提供舒适、整洁,空气流通的工作环境,有专供员工休息的场所。
    (3)企业劳动保护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齐全,配备了妇幼卫生保健设施、场所。
    (4)企业内部建立起员工互助互济制度;建立了“职工关怀基金”,重点补助因社会公共突发事件、重大病症等陷入困难的员工。
    (5)企业工会建成验收为“职工之家”。
    (6)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时实施了“三方协商”机制。
    (7)企业对工会组织的旅游、参观、竞赛活动,从经费、时间、场地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
    (8)企业为劳动者建立了多种文娱体育设施,并组织员工定期开展各种文娱体育活动。
    2.企业为员工提供不同层次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员工思想、业务素质。
    (1)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员工进行精神教育、基础理论教育、专业教育、经营管理教育,建立了员工人格培养体系。
    (2)企业为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技能对员工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或鼓励员工参加各种继续教育课程和院校培训,并确保员工不因为“离开本职工作学习”而蒙受间接的惩罚和经济损失。
    (3)企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国家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持证率100%。
    3.企业职工工资形成正常增长制度和机制。
    (1)企业定期调整职工工资,员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建立了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并能按规定及时协商调整职工工资、加班工资等内容。
    4.员工热爱企业,为实现企业发展愿景作出贡献。
    (1)员工能清楚了解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计划、利润目标以及目标完成进度情况,并能按企业计划完成生产任务,实现企业预定的利润目标。
    (2)员工能为企业的发展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并为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贡献。
    (3)员工能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并能响应企业的号召参与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
    5.企业与员工沟通渠道畅通。
    (1)企业设立了信箱、网站,建立了“员工论坛”、员工建议系统等多渠道、多形式的沟通体系,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2)员工能及时向企业表达各种利益诉求,企业能详尽地解答员工所关心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并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解决。
    (3)企业建立了完整的劳动关系风险防范机制、预警机制。能够快速处理劳资关系中的突发事件。
    6.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1)企业积极参与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按政府规定落实有关新招用职工的就业优惠政策措施。
    (2)企业积极配合政府,除按规定安置“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特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或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外,还能超额安置。
    (3)企业每次招用工,有适合岗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招用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招用比例达50%。
    (4)企业除按照政府规定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外,超额接收残疾人就业。 
    (5)企业除按照政府规定完成接收随军家属的安置任务外,超额接收随军家属。
    (6)企业向社会慈善机构捐赠支持残疾人就业、贫困地区技能培训等劳动保障事业。
    (7)企业参与其他村企共建、扶贫帮困、捐资助学、捐款救灾等回报社会的慈善活动。
    (四)劳动关系全面和谐标准(AAA级标准)
    劳动关系全面和谐企业AAA级单位除达到AA级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全面优化,逐步提高职工补充保险和生活福利水平。
    (1)企业将人力资源战略贯穿于企业经营过程,有具体的人力资源开发、使用、管理和保护的体系措施。
    (2)企业建立了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部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培训。
    (3)企业在参加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之外,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医疗险、补充养老保险、人身意外险、财产险等以及建立了内部的医疗补助制度。
    (4)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5)企业不断提高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水平。为员工提供饮食、住宿或交通等专项津贴;有计划地开展如旅游、联谊会等多种形式的企业文化活动,满足员工生活、文化、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
    2.企业建立了人才激励机制,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
    (1)企业注重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遵循严格的招聘和选拔程序,有完整的人才培育机制,根据发展需要重点培养专业人才。
    (2)企业建立了员工能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考评、品质考评、能力考评等考评办法实行逐级晋升的制度。
    (3)企业根据员工的专长、志趣有计划地培养员工多种技术能力,互助协作精神。
    (4)企业建立了一套鼓励员工创新、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激励机制。企业为员工致力于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研究工作等方面提供资金、文献资料、场所、人员等硬件、软件支持。
    (5)企业职业生涯的设计根据员工个人特点,专业水平和研究能力制订一套相对应的职务等级体系,用以鼓励提拔员工。
    (6)建立科学的企业技能人才结构队伍。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占企业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0%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的阶梯发展。
    3.企业形成与员工共同发展的鲜明特色企业文化,劳动关系实现全面和谐。
    (1)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内部管理科学,生产安全,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
    (2)企业发展潜力好。企业实力强,赢利能力好,企业品牌得到国家及行业认证、认可,竞争优势明显;企业具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
    (3)企业形成了鲜明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文化。提炼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具有时代特征的企业价值目标,培育凝聚人心、催人奋进的企业精神。
    (4)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企业文化阵地建设,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为职工创造良好的成长空间。
    (5)企业注重培育团队精神、制订了对不同层级的员工有约束性影响的行为规范准则。
    (6)企业制订了体现员工共同发展愿景的战略规划。企业和员工有共同的企业发展基本信念、职业道德、核心价值观、发展使命,企业与员工实现共同发展。
    (7)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和谐融洽,具有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企业能正确处理企业与自然环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劳动关系实现全面和谐。
    五、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守法和谐企业标准(A级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并逐步提高达到劳动关系诚信和谐标准(AA级标准)、劳动关系全面和谐标准(AAA级标准)企业的比重。
    2.园区内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园区内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的机制。街(镇)、村(居)和工业园区等基层社区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园区内企业工会组建率8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园区内组建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发挥积极作用。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一票否决标准
    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年度内,园区内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取消参评资格。
    1.园区内有一家企业被撤销“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资格的情况。
    2.连续发生2宗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者1宗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3.发生因违反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引发的有效投诉和劳动仲裁案件。
    4.发生一般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企业员工有30人以上的游行、罢工或到区、县级市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或参与人数5人以上,有阻断交通、妨碍执法、聚众闹事、群体性械斗等影响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