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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公安局文件
穗公[2007]2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贯彻省公安厅等五部门《转发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8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城市整体抗御火灾能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组建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消防力量体系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消防法》及公安部等五部委《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专职、义务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计划及工作进度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保证建设任务的落实。
    (一)建设目标:所有建制镇、集镇、工业区、开发区和按《消防法》规定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场所,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经济较发达的街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的旅游景点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成立义务消防队,可依托城市保安、治安联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队伍和农村民兵组织充实和加强义务消防队伍。
    (二)建设标准: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职消防队建设,每个专职消防队要建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宿舍、车库和值班室,配备适应本地区本单位灭火救援实际需要的消防车辆装备,并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的要求落实专职消防队员、配备随车灭火器材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全年GDP不满5亿元(含)的镇,至少要给专职消防队配备一台消防车、一台消防手抬泵和最低标准的随车灭火器材;全年GDP超过5亿元不满10亿元的镇,要按照建设二级普通消防站要求配备2至3台消防车和随车灭火器材;全年GDP超过10亿元(含)的镇,要按照建设一级普通消防站要求配备4至6台消防车和随车灭火器材。要认真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做到人员落实、必要的装备器材落实、值班备勤制度落实、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真正发挥灭火救援先锋队作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其他单位占10%以上。
    二、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及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各自责任和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制、招收、培训、管理、待遇、奖惩、社会保障等问题。
    一是落实建设责任。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工作措施。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量化年度建设目标,定期检查考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目标和发展计划,并加强与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落实建设任务。
    二是落实建设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合同编制,定岗定编。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地区年度经费预算,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使用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用人单位与之按劳动保障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多种形式用工的消防队员依法享有工资、医疗、工伤等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符合本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相关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等问题。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协调,为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辆办理汽车牌照、取消或减免养路费、桥隧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实、出具证明后,可依法向起火单位索取补偿费,无能力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也要督促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所属专职、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教育培训等,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队伍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按照“谁招聘、谁负责;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本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义务消防队由组建队伍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管理。要参照公安消防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教育、执勤备战、考核考评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培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职业道德。
    四是加强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各专职、义务消防队的检查指导力度,积极反映和帮助解决队伍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政策保障、经费投入、用工制度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亲自与有关部门协调,亲自督促落实。
    三、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灭火救援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对专职、义务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培训力度。专职消防队的培训由市消防部门负责,专职消防队指挥员(含队长、班长、驾驶员)必须参加年度培训,专职消防队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力度,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工作做到“四个一”;召开一次专职消防队工作会议、举办一次业务技能会操、进行一次执勤训练工作检查、组织一次专职消防队灭火演练。
    义务消防队的培训由市消防部门及区、县级市消防部门共同负责,义务消防队长必须参加市消防部门组织的年度培训,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防火科、消防大队要定期组织辖区内的义务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训练内容以疏散群众、扑救初起火灾、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协助公安消防队展开灭火战斗为主。各专职、义务消防队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队组织的联合灭火救援演习,切实增强与公安消防队的协同作战能力和灭火救援能力。
    四、加强执勤备战,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火灾事故
    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消防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要求,加强队伍的执勤战备教育,保证从思想、人员、物资等方面做好扑救各类火灾的准备。要建立完善的执勤战备制度,坚持昼夜值班,全天候执勤,任何时候都要保证每辆消防车有6人以上在位执勤,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义务消防队要严格落实值班执勤及防火巡查工作,一旦发现本地区或本单位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协助公安、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战斗。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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