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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转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7]535号

转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6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广州市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网络的作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加强配合,将劳动用工检查活动迅速、有效地开展起来。
    请各区、县级市有关单位于6月13日前,将专项行动的综合情况书面报市劳动用工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以电子邮件发至以下邮箱:
ldbzjc2004@163.com,联系人:张丽春、陈国文,联系电话:83321680、83188103。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
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7]6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精心组织,积极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统计表》请于6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
  三、检查期间,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市开展劳动用工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谁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于今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纺织、餐钦、建筑、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和城乡结合部用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为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活动方式这次活动以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检查与工会依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活动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应发挥各自优势,通过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实地检查和生产场所现场抽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把此次活动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成立全国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工会成立监督检查活动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保证监督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统一行动,优势互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抽调相关业务机构人员参加,组织力量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对存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包括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超时加班加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会等组织提请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各级工会要动员、组织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了解企业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帮助所在用人单位自查自纠。所在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要及时提请有关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活动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现场咨询、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作坊业主,要深入开展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使其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配合,对检查活动及重大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宣传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先进典型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在媒体进行曝光,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氛围。
    在开展劳动保障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派出联合工作组深入有关省、市了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情况,对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
    五、监督检查活动总结
    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及时认真总结,并于6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送全国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603号)要求,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定于5月10日至6月10日,在全市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专项活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用工单位劳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人单位,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劳动用工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指导全市检查活动的开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建龙任组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叶国耀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廖翔达、陈继红、冯树贤、刘悍东。
    三、重点检查内容和对象
    (一)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查对象
    重点是纺织、饮食、建筑、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10-30日,各单位结合已制定的日常巡查任务指标和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开展检查。
  第二阶段:6月1-10日,市级组成5个专项联合检查小组,对市属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各区、县级市劳动监察会同工会相应组成检查小组开展重点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次行动,成立领导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人员,落实任务,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解决问题
    各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对检查中发现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包括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超时加班加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用人单位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大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通过现场咨询、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作坊业主,要深入开展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促进其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对检查活动及重大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宣传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先进典型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在媒体进行曝光,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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