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政府专区

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印发《关于加强局属高级技工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综〔2007〕1号

印发《关于加强局属高级技工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高级技工学校:
    现将《关于加强局属高级技工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强局属高级技工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实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战略,积极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和进一步规范局属高级技工学校管理,增强学校活力,实现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局属高级技工学校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最高行政负责人,拥有学校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学校建设、管理和发展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条 本局作为全市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局属高级技工学校行使党政主管和业务主管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 学校实行层级管理责任制。校长对局长负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工作;学校中层领导对校长负责。
    校长因公或因私离校期间,由校长委托1名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分管校领导因公或因私离校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校长指定其他校领导代管或由校长直管。
    第四条 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原则,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议事规章和程序进行,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对校长提交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校长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组成校务委员会。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视会议内容,经校委会主任同意,可列席校委会。
    第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学校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学校招生计划;(三)学校教育改革、重要教学改革方案;(四)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经费分配使用的方案;(五)制定、修改、废除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六)重大基建项目、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七)教职工考核奖惩、教育国际交流方案;(八)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长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初步设想。
    (二)校长组织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校长将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办法)提交校委会研究决定。
    (四)校长主持召开校委会讨论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五)校长按照校委会的决策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保证监督实施。
    (六)超出学校职权的重大问题,需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局党委负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局党委工作部门的指导。
    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负责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政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组织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责任制和校务公开的落实工作;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工作,管理好党员;领导和推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
    第八条 校长应及时向学校党委通报工作情况。对学校的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第九条 局属高级技工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搞活用人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激励机制,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为学校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由局人事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报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任职前公示后正式任命。
    (二)学校党政正职由局长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副职由学校正职(法人代表)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三)学校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校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调动工作,因故申请辞职,须提前半年向局提出书面报告,报经局党委同意后方可离职。
    (四)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含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在编制数额内聘用。采取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资格准入、组织考核、择优选聘的办法。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公示后由校长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需报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校长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章程行使职权和开展活动,并要定期(每学年至少一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报告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应在学年终前向局报送该学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学年工作计划;每年年终前报送财务预算、决算及重大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由学校每学年进行考核。本局每学年对校长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胜任本职工作者,报经局党委同意后做出调整及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资本性支出(如对外投资、借款、房屋租售、基建、大宗固定资产购建出售等)需报局审批。10万元以下一次性费用性支出由各学校自行审批,超过10万元以上一次性大额费用支出(工资奖金除外)需报局审批。
    资本性支出及费用性支出的经费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学校提出申请事项及用款计划报局规划财务处,由局规划财务处提出意见呈报分管规划财务处和分管技工学校的局领导审批;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需报局长审批。
    学校中层以下人员奖金、津贴制度,在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学校校委会审定,由校长负责执行。学校领导班子年度奖金由局根据每学年对校长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校长为本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及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关工作负总责,分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开展工作所需要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 学校应执行上级及本局关于干部培训、学习的规定,保障培训内容、人员经费的落实。
    第十六条 校长对本校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对本校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带头贯彻执行保密法规,严守国家秘密,并落实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有关规定,确保公文的及时、高效、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车辆保险及管理、定点印刷、建设工程等,按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应以教学工作为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按照突出技能训练的要求,建立完善实操教学实训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干技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培〔2003〕48号)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开办分校、教学点、开展国际合作教学及其它教学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本局有关规定执行。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