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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粤劳社办〔2007〕15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提高数据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局主要领导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明确数据维护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理员,并将有关人员名单(附件一)于1月31日前报送省厅备案,劳动和社保数据暂时未有统一机构管理的地市要注明,并分别报送人员名单。
    二、为推动各市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省厅拟在第二季度组织一次全省信息系统安全大检查,此前各市要对信息系统各环节尤其是数据的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改。
    三、各地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从金保工程数据库中提取有关数据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并填写《劳动保障业务数据外供表》(附件二)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供。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联系人:金涛、熊藜霈,电话:020一83332712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地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74号)精神,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金保工程建设。目前,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劳动保障业务的资源数据库和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延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社区等网点,全国联网架构初步形成,数据集中达到相当规模。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广,涉及众多用人单位和几亿劳动者的相关信息,且信息存储周期长、传输量大,数据安全管理极为重要。目前,由于相关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和规范,部分地区数据安全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为切实推进金保工程建设,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转,现对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数据安全意识。各地要从全国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树立数据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业务数据的科学管理,采用安全技术,应用安全产品,建立完备的数据维护、管理等工作机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异地容灾中心,以全面、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风险。要明确数据维护的责任单位,建立厅(局)一把手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确保数据安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用户权限、系统运行、网络通信、数据管理以及机房安全、设备安全、紧急情况处理流程等规章制度。已建立制度的,要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并不断完善规范;尚未建立制度的,要尽快建立。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系统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加强教育,明确职责,确保把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数据保护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个人隐私,避免数据通过网络等渠道扩散。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网络安全管理,做好个人、单位和劳动保障基金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工作。要重点做好生产区数据库的保护工作,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对生产库进行操作,确因工作需要,从生产库提取数据的,要具备完备
的技术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必须在具备数据恢复机制的条件下对生产库进行操作,避免给业务经办带来重大损失。
    四、严格实行业务数据归口管理。各地对于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数据信息,要实行业务数据归口管理。凡涉及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原始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和《统计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数据安全和有序管理。各地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从金保工程数据库中提取有关数据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并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如需使用劳动保障相关数据,需商我部同意,共同安排部署,各地不得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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