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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穗国资[2007]3号

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番禺区国资局、从化市经贸局,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省国资委《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资函〔2006〕487号)转给你们,结合我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的实际,一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抓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投资主体)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去年下半年全省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并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抓好政策性破产项目,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2008年第二季度前全面完成我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工作。
    二、加大协调指导力度,明确工作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投资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能,对尚未完成的政策性破产项目,特别是迟迟未正式启动破产程序的项目要逐一专题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意见,并明确项目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抓紧组织实施。
    三、妥善安置职工和维护社会稳定。对纳入政策性破产项目的企业要求做到:一是凡职工安置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实操程序;二是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是要将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纳入考核,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规范操作。企业破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主体)要配合企业加强与债权金融机构、劳动社保部门、法院等有关单位沟通,在债务处置、资产变现、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等问题上形成共识,争取主动,以利于推进,并要规范操作。
    请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的要求,将属下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的近期情况综合后于2007年1月30日前报送我委改革重组处。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
项目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资函[2006]487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有关国有金融机构,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

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国有金融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要求,落实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审核的协调配合问题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各地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各地协调小组)、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国有金融机构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拟破产企业沟通,如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先向各地协调小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反映,不得未进行协商就向总行、总部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各地协调小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对国有金融机构在审核中反映的问题,要与企业逐条研究,坚决制止错报、漏报、瞒报的行为,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国有金融机构。国有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政策性破产年度新增建议名单和破产预案起,在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工作。
    二、关于企业破产预案的审核问题
    破产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32号)中附件要求的要点。破产预案是拟政策性破产企业在审核阶段提供的初步方案,待项目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后,在法院主持下,清算组还要专门请中介机构评估资产和核实费用(包括可请劳动保障部门核准职工人数等)。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要按国家规定程序依法转让,作为法院确定清偿比率的依据。国有金融机构在审核时,主要是核对债权、落实外国政府贷款和审核企业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如国有金融机构认为破产预案存在一些问题,可向各地协调小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通报,提出对破产预案的修改意见;经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国有金融机构可在审核意见中注明,待企业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后依法解决。不能因预案中的个别具体问题影响项目审核进度。
    三、关于债转股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问题
    总体规划内的债转股企业未注册新公司的,要先按规定程序办理停止债转股手续,再申报政策性破产;已注册新公司的,需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有关文件,再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关于分立后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问题
    企业实施分立破产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分立破产的项目其债务分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有色金属及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6号)、《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有关金融机构索要补偿金问题
    国有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3号文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拟政策性破产企业索要补偿金。一经发现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索要补偿金问题,全国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追讨债权和担保责任问题
  按3号文件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不得加紧追讨拟政策性破产企业债权及担保责任,不得因拟政策性破产企业的担保问题而影响审查进度。在具体工作实施中,国有金融机构对拟政策性破产项目涉及的债权和担保责任应统一按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相关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在未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暂缓以债权人身份追讨拟政策性破产企业债权和担保责任,但如发现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国有金融机构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后,有关债权依法处置。
    七、关于总体规划项目清理问题
     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总体规划内的拟政策性破产项目进行清理,对因各种原因不再实施政策性破产的项目,由省级协调小组出具文件确认,由全国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国有金融机构可将项目涉及债权按一般债权处理。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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