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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文件
穗劳社办〔2007〕5号

转发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广州市政府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局政务公开办各成员单位、局政务公开各义务单位根据《办法》精神,对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管理试行办法》(穗劳社办〔2005〕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落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工作。
    二、《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请各处室、单位认真学习,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和管理上的漏洞,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改进;要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信息行为,做到严格执行《办法》规定,依照制度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本局在综合服务大厅(梅东路28号)设立局依申请公开窗口,统一受理本局依申请公开业务(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申请、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申请及直接受理申请),并按业务在局OA网上传送各有关处室、单位处理,各处室、单位应根据《办法》、《试行办法》及《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处理、答复有关申请,并在办结后复局依申请公开窗口。
    四、各有关处室、单位请按《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处室、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年度报告送局办公室。
    附件: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政府令〔2006〕第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公开权利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六)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合法权益,可以公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公开义务人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重大的社会影响并且公开不会影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公开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即时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申请的公开义务人职能范围内的,应当指引申请人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公开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信息;不能即时作出决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第十二条 属于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公开义务人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的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并载明部分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暂缓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后续处理的方式和时间。依照前款第四项规定暂缓公开信息的,应当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后续处理,并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
    第十三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者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并书面通知公开权利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公开义务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公开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的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公开权利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公开权利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公开权利人符合本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公开权利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主要事项。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公开义务人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估,形成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行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开权利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简称“公开权利人”),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广州市劳动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梅东路28号)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2、行政审批项目、办事项目(包括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提交材料目录、申请书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受理窗口、网址、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时限,以及办理情况和结果);3、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决策;4、本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工作目标计划及完成情况;5、本局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和职能;6、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7、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8、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
    1、个人隐私;2、商业秘密;3、国家秘密;4、国家、省、市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一)通过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发布公开;(二)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挂墙公开栏、宣传架等方式免费公开;(三)通过信访接待、电话热线咨询、局长信箱渠道公开;(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大型政务活动公开;(五)通过本局公开发行的刊物公开;(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七)通过开展社会咨询活动、行政执法、会议、培训、广告公开;(八)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除属于按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外,公开权利人有权按《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向本局申请公开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
    公开权利人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本局政务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下载。本局由局综合服务大厅政务信息公开窗口(梅东路28号)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业务,按规定进行登记及处理。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公开权利人申请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公开权利人申请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权利人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局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将由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及局属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监察室投诉。
  监察电话:83318219    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    邮编:51003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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