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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做好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
劳社厅函[2006]6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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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11月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将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新标准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与原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做了调整,如增加了引用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等等。这些调整和变化直接影响着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对新标准的学习和把握也直接关系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质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新标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 各地要重视新标准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新标准。要注重标准本身的宣传与典型案例的宣传相结合,要有针对性地面向企业、工伤职工以及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相关的人员进行宣传。重点宣传新标准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争取社会各界与广大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和用人单位的理解与支持,为新标准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做好新标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开展新标准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调查摸底。摸清新标准实施前后伤残程度相同的工伤职工,按照新旧不同标准伤残等级将发生变化的人数,以及这些人数的等级具体变化情况。二是要对新旧标准衔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案例进行搜集汇总,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调查摸底的情况及相关问题的建议,请于明年1月15日前报我部工伤保险司。 三、做好新标准的培训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质量。通过严格的培训,使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人员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专家熟悉新标准的主要内容,把握依据新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原则,增强劳动能力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培训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近期先由部里组织培训,部里统一编制了培训材料,并聘请参加新标准起草工作的专家授课,主要培训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人和主要科别的骨干专家,为下一步各地开展轮训准备师资队伍;此后,各地再根据部里统一要求组织培训工作,在明年5月1日新标准实施前,对列入各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和鉴定机构管理人员轮训一遍,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四、积极做好新标准实施前的鉴定工作 新标准实施前,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依法提出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依法及时受理,并应及时作出鉴定结论,不要等到新标准实施后再进行鉴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学习并运用新标准,全面推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把实施新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的劳动能力鉴定“三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建设再上新台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厅(局)主管领导要负责做好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新标准实施前的各项具体工作。新标准实施前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伤保险司。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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