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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残联[2006]22号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了《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有2500万处于就业年龄段,其中城镇近500万,农村约2000万。截止到"十五"末,全国有463.6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累计达到1803万。
  ――目前,城市有200多万残疾人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仍有1000多万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城乡每年约有300万残疾人需要临时救济、救助。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已纳入低保和处于低保边缘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亟待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
  ――登记求职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残疾人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农村就业残疾人稳定达到1800万人。
  ――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城镇残疾职工普遍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城镇个体从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面明显扩大;贫困残疾人按规定享受生活、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社会救助。
    三、主要措施
    1.大力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延伸和扩展问题研究,积极探索建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按比例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推进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集中就业扶持保护政策。稳定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强化取消农业税后对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扶助措施,初步形成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使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针对残疾人特点,逐步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组织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切实做好相应就业服务工作。省、市、县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欠发达地区要进一步做好健全机构、完善设施、充实人员等基础工作,2008年前具备基本服务能力。
    3.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加强专业化队伍工作建设,促进内部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4.各地要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大力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的提高。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需要和残疾人能状况,逐步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层次,鼓励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5.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方针,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针对性,因人因岗分类实施培训。鼓励有自谋职业和有创办企业愿望的残疾人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并积极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与农村扶贫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实用性、通俗性、简便性和灵活性,鼓励扩大农村残疾人“种、养、加”实用技术培训规模;逐步开展转移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6.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完善落实培训帮扶措施;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考核办法,将培训资金与培训后就业效果相衔接,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建立完善残疾人技能人才奖励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2007年举办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组织优秀选手参加第7届国际残疾人技能竞赛。
  7.坚持并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为用人单位选择、培养并推荐符合用工要求的残疾人,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设备设施改造,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8.加强福利企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管理,推进扶持保护政策的调整、完善和落实,确保国家优惠政策用于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残疾人组织兴办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集中安排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
    9.积极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采取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多种措施,对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残疾人和困难群体就业。通过职业培训、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
    10.与农村扶贫开发相结合,帮助残疾人选择“短、平、快”生产项目,在信息、资金、技术、农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和逐步摆脱贫困创造条件。
  11.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扶助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措施,制定针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扶助规定并落到实处。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残疾人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权益。
    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逐步解决“低保边缘户”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救助水平。通过建立必要的帮扶措施,鼓励个体从业的残疾人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建立托管机构等方式,帮助特困残疾人家庭,集中解决精神、智力及其他重度残疾人的特殊保障问题。
    13.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地区,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病有所医。已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对未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采取定期定量救济或临时救济等切实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14.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贫困残疾人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
    四、经费
    1.各级政府逐步增加对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投入。
  2.各地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
  五、检查及总结
  1.各地须根据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计划,明确实施步骤和措施,量化任务指标,提出进度要求,明确职责分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督促落实。期间,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组织年度抽查和中期检查评估。
  3. 2010年,开展“十一五”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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