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专区 > 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政府专区

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6] 8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技工教育、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专业操守,提高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现将《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培训处反映。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提高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市劳动保障局聘请并列入专家资料库,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年审、评估、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必须实行"统一条件、统一权利、统一管理、按需选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工作,必须由聘请单位指派,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参与超越本范围外的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行使职权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可获得相应的合理报酬。
   

第二章  评审专家职责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评审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应在市劳动保障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评审专家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收受被评审者的红包、礼物、有价证券,忠于职守,公道办事;
    (三)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机构的评审活动;
    (四)评审专家每次出席评审活动时要保持良好形象,做到衣冠整洁,端庄大方,谢绝奇装异服。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聘请,必须由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在专家资料库中列出相应的编号,原则上由被评审机构随机抽取。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服从工作安排,评审专家1年内无故不服从委派机构2次以上评审工作的,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评审项目:
    (一)技工学校
    1. 教学督导(组织2名以上专家进行评估)。
    2. 新增专业审核(组织2名以上专家进行评估)。
    3. 新申办学校评估审核(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评估)。
    4. 学校等级评估、资格评估(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估)。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1. 新申办学校审核。对申办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每审核一所申办的培训学校,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原则上只评估1次。
    2. 年审(含换发许可证)。由评审专家对被审查学校的场地、师资、教学质量、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对原有学校的年审换证或内容变更则每所学校派出3名专家,原则上只评估1次。
    3. 内容变更(办学地址、增加培训项目等)。
    4. 经验交流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向各职业培训学校介绍办学经验,促进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酬金。
    (一)资金来源。
    每年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行政经费中核拨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支付标准。
    1. 技工学校
    (1)教学督导酬金,200元/人天;
    (2)专业设置酬金,200元/人天;
    (3)申办学校酬金,300元/人天;
    (4)学校的等级、资格评估,酬金为400元/人天。
    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申办学校、年审、内容变更酬金,每审核一所学校,评估酬金为100元/人次。
    以上酬金为税后标准,个税由本局统一交纳。
    (三)酬金审批程序。
    技工学校评审专家费的开支,经本局培训处审定后由市就业训练中心发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费的开支,由市就业训练中心根据每次评估学校的数量、次数,派出专家的人数、次数,在当次的工作完毕后进行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委托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实施。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