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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开展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函[2006]18号

关于开展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实行劳动保障年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现对开展2005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以下统称“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年审。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在本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二、年审内容
    (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工规定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参加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八)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年审,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
    (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区、县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三)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
    (四)在本市参加失业、医疗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在本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五)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无需再进行年检。
    四、年审时间和收费
    (一)年审时间及地点。
    市属单位2006年2月至7月底为报送材料审查阶段。各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的年审时间和地点,由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159号文规定,各用人单位领取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和登记证,应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出的缴费通知到工商银行营业点缴交年审证照费每户50元。
    五、工作要求
    开展年审,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管理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企业劳动管理行为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谐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各级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一)凡未按规定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责令其限期办理。经督促仍拒绝办理的,按《劳动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在年审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不予进行工商执照年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曝光。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管理业务时,须查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年审手册。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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