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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关于开展2005年度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就〔200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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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本市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和《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本局定于2006年1月至4月,开展2005年度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领取《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和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职业中介从业人员。 二、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公益性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呈批表(见附件1); 2、2005年度工作总结; 3、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非公益性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呈批表(见附件2); 2、2005年度工作总结; 3、员工花名册(见附件3)、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5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从业人员中有已退休人员的还应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 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受查处机构还应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结案材料。 三、年检办法 (一)填写《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呈批表》一式叁份; (二)连同年检材料到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地址:三元里大道1278号)。其中,公益性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需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年检意见;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区统一上报; (三)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于2006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书面报本局就业处,并抄送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 四、注意事项 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年检工作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2005年度年检工作。年检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才予以年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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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呈批表(公益).doc
2、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呈批表(非公益).doc
3、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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